民事案由库

申请公司清算

来源:找法网

公司清算是指在公司面临解散的情况下,负有清算义务的主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清理公司债权债务,处理公司剩余财产,终止公司法律人格的行为。公司清算分为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普通清算是指公司在解散后依法自行组织清算机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清算;特别清算是指公司因某些特殊事由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后,或者在普通清算发生显著障碍无法继续进行时,由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法院介人而进行的清算。

申请公司清算是指在公司特别清算过程中,例如公司董事、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怠于履行职责,未在《公司法》规定的期限内组成清算组开始清算,或者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或者存其他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公司法》对公司清算、清算组职权、清算程序等内容作出了规定。该法第184条规定:公司因出现本法第181条第(1)项、第(2)项、第(4)项、第(5)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巧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对于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规定》将申请公司清算列为第三级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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