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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来源:找法网

词条释义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是指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和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国的法律规定而共同举办合作经营企业,因合作经营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而发生的民事纠纷。

实践中,中外双方合作经营者订立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依法都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投资者或者合作条件、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式以及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事项;按照合同的约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以组成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成立新的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组成非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这种通过合同来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合作经营方法,具有方式灵活、设立手续简便等特点。

纠纷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4条的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管辖:当事人不能选择境外法院管辖此类纠纷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一般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

1、《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四条 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2、《合同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四条 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2、《合同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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