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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合同纠纷

来源:找法网

词条释义

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合同纠纷,是指企业在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过程中,因向本企业的职工转让全部或部分产权,或者由职工买断企业产权,或者由企业向职工增资扩股等相关事项签订合同而引发的民事合同纠纷。这种合同的最大特点就是企业将产权转让给本企业的职工,或者向本企业的职工增资扩股,故在司法实践中,这种合同纠纷主要表现为企业与职工的合同纠纷,而且纠纷主要集中在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以及合同的终止等方面。

纠纷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

1、《轻工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试行办法》:

第二条 股份合作制是按照合作制原则,吸引股份制形式,兼有劳动联合和资金联合的一种企业经营组织形式。

第三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劳动群众自愿组合,自筹资金,并以股份形式投入,财产属于举办该企业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与按股所有相结合,实行集体占有,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按股分红的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改组为股份合作制的轻工集体企业和新组合的股份合作制企业。

2、《农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农民股份合作企业是指,由三户以上劳动农民,按照协议,资金、实物、技术、劳力等作为股份,自愿组织起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接受国家计划指导,实行民主管理,以按劳分配为主,又有一定比例的股金分红,有公共积累,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依法批准建立的经济组织。

3、《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

第四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是独立法人,以企业全部资产承担民事责任,主要由本企业职工个人出资,出资人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 职工投资入股。在自愿的基础上,鼓励企业职工人人投资入股,也允许少数职工暂时不入股。未投资入股的职工可以在企业增资扩股时投资入股。职工之间的持股数可以有差距,但不宜过分悬殊。不吸收本企业以外的个人入股。职工离开企业时其股份不能带走,必须在企业内部转让,其他职工有优先受让权。

案例分析

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后,用人单位主体发生了变化,应当由改制后的单位与劳动者继续履行以前的劳动合同。但是,如果企业改制导致以前的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企业与劳动者应当依法更改劳动合同。企业实施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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