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由库

测试合同纠纷

来源:找法网

词条释义

  测试合同是指承揽人根据定作人的要求,利用自己的技术和设备为定作人完成某一项目的性能进行检测试验,定作人接受测试成果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纠纷管辖

  承揽合同的管辖相较于其他合同的管辖并无特殊性,亦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其重要之处在于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在1989年的司法解释中曾指出,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承揽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最高人民法院r’《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对此进行了纠正,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司法实践中可能会出现一个承揽合同纠纷存在两个加工地,:这种情形下,该两地法院均有管辖权。

法律适用

  处理承揽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合同法》第15章的相关规定。

  《合同法》

  第十五章 承揽合同

  第二百五十一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二百五十二条 承揽合同的内容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第二百五十三条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五十四条 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第二百五十五条 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第二百五十六条 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第二百五十七条 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百五十八条 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百五十九条 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六十条 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第二百六十一条 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

  第二百六十二条 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六十三条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第二百六十四条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六十五条 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六十六条 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第二百六十七条 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六十八条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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