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找法网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将出售、交换和赠与等土地使用权的转移方式都统称为“转让”,而《物权法》则将“转让”与互换、出资、赠与等并列,单指买卖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的标的虽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但与建设用地密不可分,从“两便”原则出发,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第(1)’项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即由相关土地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处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物权法》第12章,《土地管理法》第2章、第5章,《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章、第4章,《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章、第5章,《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合同当事人双方:出让人:北京市区受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