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找法网
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的标的虽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但与建设用地密不可分,从“两便”原则出发,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第(1)’项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即由相关土地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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