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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物返还纠纷

来源:找法网

词条释义

  遗失物是指动产的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非基于其本意而失去对动产的占有的物品。遗失物返还纠纷,是指所有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在遗失其财物后,请求拾得遗失物的人或者其他占有遗失物的人予以返还的纠纷。权利人丧失对物的占有,并不丧失对物的权利,因此,基于所有权等物权本身的对世性和追及力,权利人对于遗失的财物可以向拾得人或者从拾得人处占有遗失物的人主张遗失物的返还请求权,请求归还所占有的遗失物。遗失物的返还请求权属于典型的物权请求权,它以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关系为其产生基础,行使此项请求权必须以对物享有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为条件。由此决定了针对遗失物能够享有和行使此项请求权的人只能是遗失财物的所有人或者其他物权人,单纯之占有人丧失其占有的,不能依此项请求权请求返还,而请求权的相对人应为遗失物的无权占有人,原则上可能包括拾得遗失物的人和占有遗失物的第三人。换言之,此项请求权既可以针对拾得人行使,也可能针对第屯人行使。

纠纷管辖

  遗失物返还纠纷主要是动产返还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

  处理遗失物返还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通则》第79条,《物权法》第107一113条的规定。

  1、《民法通则》

  第七十九条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2、《物权法》

  第一百零七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第一百零八条 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第一百零九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一百一十条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第一百一十一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第一百一十三条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案例分析

原告覃某荣,男,194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容县容西乡祖立村深塘二队19号。委托代理人谢华武,五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冼某荣,男,196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容县容西乡祖立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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