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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知情权纠纷

来源:找法网

词条释义

  业主知情权纠纷是指业主请求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公开依法应当向业主公开的资料和情况而引发的纠纷。业主作为建筑小区的共有权利人,对于涉及小区共有权利的有关情况和资料具有相应的知情权,这是实行小区自治的基本前提,也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应有的内容之一:〕《物权法》第79条专门就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规定为属于业主共有,并由业主共同决定其使用,同时明确规定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这就明确赋予了业主对于维修资金有关情况的知情权。这缘于实践中,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对于小区的正常维护的重要性,以及在管理及归属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比较突出,因此《物权法》对此作了专门的规定。实践中,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涉及业主共有的事项还是比较多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将这些事项定期向业主公开,业主也有权查询这些情况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了其他几种业主享有知情权的情形: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纠纷管辖

  业主知情权纠纷属于物业管理纠纷,主要发生在业主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之间,以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为被告,可以由建筑小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

  处理业主知情权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物权法》第7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第13条的规定。

  1、《物权法》

  第七十九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

  (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

  (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案例分析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苏民三终字第0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南连光华液化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连光华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友谊河路5号。法定代表人詹德威,南连光华公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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