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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来源:找法网

词条释义

  收养是指根据法定的条件和程序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法定的变更民事权利、义务的重要法律行为。收养作为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以相应的法律予以规范,采取某种法定形式确定收养关系的成立或解除。收养问题涉及了收养关系的确认和解除两种情况。

  解除收养关系纠纷是指当事人对收养关系是否解除存有不同的认识,因而产生的纠纷.

纠纷管辖

  因收养关系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原则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

  处理赡养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婚姻法》第21条、第26一28条、第30条的相关规定。

  1、《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三十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案例分析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9)南民终字第1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牛某强,男,1958年8月27日生,汉族,住邓州市文化北路2号。委托代理人杨峰,男,1950年12月5日生,汉族,住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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