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法律问答

我们公司的员工45岁退休。办理退休手续时,由于医疗保险缴费期限不足,需要一次性补缴。在员工工作期间,公司完全履行了支付责任,因此补充支付应由个人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也发了一封信解释个人应承担的责任。但二审判决认为,根据原市政府文件的规定,该员工不是弹性员工,因此补缴款项应由单位和个人按比例支付。请问,律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是有效的政府文件吗?第二,法院能否根据市政府文件解释医疗保险政策?

2022-05-21 17:20:2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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