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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罚款可免于拘留,交警没有错

2015-02-10 1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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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90后开封人孙某骑车撞人后,假扮为救人者逃避责任。交警部门调查后对该事故进行了责任认定,孙某交通肇事逃逸对该事故负全部责任,并对其处以500元罚款。孙某对这一处罚深感不满,认为交警只罚款不拘留说明自...

  90后开封人孙某骑车撞人后,假扮为救人者逃避责任。交警部门调查后对该事故进行了责任认定,孙某交通肇事逃逸对该事故负全部责任,并对其处以500元罚款。孙某对这一处罚“深感不满”,认为交警只罚款不拘留说明自己没违法,并以交警部门“不作为”为由,一纸诉状将交警部门告上法庭……

  撞人后变身救人者逃脱责任被识破判负全责并罚款500元

  11月26日,据处理该案件的祥符区法院相关负责人向大河报记者介绍,2014年7月10日晚,饭后在家门口遛弯的邢大妈行至祥符区宏达大道南头时,忽然背后被推撞了一下,随后摔倒在地。

  “大妈,能自己站起来吗?”伸手想把老人扶起来的是骑着电动三轮车正往家赶的孙某。

  “腿有点儿疼,让我歇会儿。”大妈尝试了几下但都没有站起来。一时不知如何是好的孙某打电话把住在附近的姐姐、姐夫叫了过来。二人赶到现场后,第一句便询问孙某老太太是不是被他所撞。

  “不是,我看见一辆出租车经过后,老太太就倒在地上了。”孙某解释说。

  这时邢大妈的家人也陆续赶到,听孙某介绍过情况后,对其出手相助表示感谢,随即将邢大妈送至医院。

  到医院后,清醒过来的邢大妈告诉家人,自己是被一辆电动三轮车撞倒的,并不是什么出租车。“救人者原来就是撞人者。”邢大妈一家恍然大悟,“怪不得事发后,那男的叫来亲人并表现出慌乱。”

  随后,处理事故的交警部门经过查看监控、走访调查、现场模拟等系列程序,最终确定孙某即为肇事者。交警部门出具责任事故认定书,认定:孙某肇事后为掩盖违法行为编造谎言逃逸,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并根据事实情节,对孙某处以500元罚款。

  “只罚款不拘留说明我没错”肇事者起诉交警部门“不作为”

  接到事故认定书后,孙某不服,以自己是做好事救人并非肇事者为由,多次要求交警部门撤销该事故认定书。在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后,孙某一纸诉状将交警部门告上法庭,表达“你不是说我违法吗?我违法你不拘留我,就说明不是我没有违法,就是交警部门的行政不作为”的意愿,要求法院判决交警部门对其进行处罚。

  近日,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件进行了审理。经审理认为,此案中被告交警部门可按照规定对原告孙某处以500元罚款或拘留两项处罚方式,现已执行罚款处罚,可免于拘留处罚。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方可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孙某“认为被告没有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属行政不作为,其理由不能成立,请求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一事,不符合诉讼法上述规定,于法无据,遂判决驳回原告孙某要求被告交警部门对其行政处罚的诉讼请求。

  昨天下午,审理该案件的法官告诉记者,在当今,对倒地老人“扶不扶”已经成为了社会热议的焦点,孙某夜晚回家看到倒地的邢大妈,不管是见义勇为上前搀扶,还是交通肇事为隐瞒事实编造谎言,对于本案而言都不是重点,重点在于孙某诉求公安机关对其行政处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只有在人身权、财产权受到威胁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义务时,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才可提起行政诉讼,很明显本案并不符合该项法律规定。”

  目前,在孙某状告交警部门要求对自己实施拘留处罚一案结案的同时,孙某肇事逃逸一案已转至民事法庭进行进一步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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