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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予执行,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2014-11-02 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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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日,京口区法院民一庭通过采取先予执行措施,促使用人单位先行给付一名在镇江打工的淮安籍农民工杨某住院手术费60000元,解决了杨某因股骨头坏死急需手术治疗的费用。2012年春节后,淮安人杨某来镇江打...

  近日,京口区法院民一庭通过采取先予执行措施,促使用人单位先行给付一名在镇江打工的淮安籍农民工杨某住院手术费60000元,解决了杨某因股骨头坏死急需手术治疗的费用。

  2012年春节后,淮安人杨某来镇江打工谋生。一番辗转之后,杨某在一家企业谋得一份搬运工工作。2012年6月份,杨某在工作时被坠落的货物砸伤,造成其右股骨头骨折伴髋关节半脱位、右第五肋骨骨折,杨某随即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过一番救治,杨某好转出院。2013年上半年,杨某申请工伤认定,2013年7月份,市工伤鉴定委员会认定杨某为工伤。

  2014年8月中旬,杨某的病情出现反复,原本受伤的部位股骨头坏死,需要做置换手术。可此时杨某因为之前近两年断断续续的治疗已经花空了家里的积蓄,根本无力支付高额的医疗费,杨某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裁决,劳动仲裁部门未予受理。

  无奈之下杨某起诉至京口区人民法院,请求让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医疗费,但却未能提供用人单位的银行账号及财产线索,民一庭审查后,考虑到杨某的特殊情况,仍然决定先予执行。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在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与用人单位反复进行沟通,做工作,特别是对用人单位讲明杨某目前的生存状态和困境,取得了用人单位的理解和同情,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协议意见,由用人单位先行给付杨某住院手术费60000元,用人单位当即将30000元现金交至杨某住院的医院,余款30000元,在调解书生效后十天内给付。对此调解结果,双方均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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