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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对执行提出异议该如何处理?

2014-02-26 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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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执行标的是人民法院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是权利人应当享有的实体权利。民事执行只能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被执行人在共有财产中的份额,而不能执行案外人的财产,以确保执行工作的正确性。

  依据法律规定:在案件执行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主张下列权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1)所有权;

  (2)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留置权、质押权等);

  (3)其他物权(包括土地使用权、国有企业经营权、承包经营权等);

  (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其次,案外人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执行法院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1、异议书。异议书中应当写明下列内容:

  (1)异议人的基本情况;

  (2)对执行标的物主张的权利,即异议的范围;

  (3)主张异议的事实和理由。

  2、异议人的身份证明。

  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企业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证明该组织依法成立的相关证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3、证据材料。

  4、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以书面形式提出案外人异议确有困难的,可以以口头形式提出

  执行异议书文书样式供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不同意见并主张实体权利时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第二百零八条规定: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没有参加执行程序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了不同的意见,对被执行的财产主张权利。

  执行标的是人民法院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是权利人应当享有的实体权利。民事执行只能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被执行人在共有财产中的份额,而不能执行案外人的财产,以确保执行工作的正确性。如果在执行过程中侵犯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允许案外人提出异议。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赋予案外人的权利,是有错必纠的工作作风在执行程序中的体现。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应当以书面或口头形式直接向执行员提出,并说明理由,提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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