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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有权执行担保人的财产

2019-07-02 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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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甲公司和乙公司因购销合同纠纷经人民法院判决:乙公司应给付甲公司货款200余万元。判决生效后,乙公司没有主动履行给付货款的义务,甲公司便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执行后,乙公司给付了70万元,后甲、乙两家公司就剩余的130余万元的给付问题达成了执

  甲公司和乙公司因购销合同纠纷经人民法院判决:乙公司应给付甲公司货款200余万元。判决生效后,乙公司没有主动履行给付货款的义务,甲公司便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执行后,乙公司给付了70万元,后甲、乙两家公司就剩余的130余万元的给付问题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剩余130万元乙公司分3期履行完毕,签订协议之日先给付30万元,以后第三个月末、第六个月末各给付50万元,甲公司放弃债务利息的要求。签订上述协议时,案外人丙公司自愿为乙公司做担保人,当乙公司不履行上述义务时,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协议签订的当日,乙公司按照约定给付甲公司30万元后,至第三个月末,乙公司没有履行给付50万元的约定。第四个月时,甲公司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直接执行担保人丙公司的财产。

  执行情况:

  执行法院经审核,认定担保协议真实有效,遂冻结、划拨了担保人丙公司的银行存款100万元,将此案顺利执结。

  法官点评:

  本案中,丙公司不是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中确定的债务人,但执行法院为什么能够直接执行丙公司的财产的呢?这里涉及到一个执行中的担保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作担保,也可以由第三人出面作担保。担保人应当具有代为履行或者代为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当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时,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而不需要经过人民法院审理确认该保证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在与甲公司签订执行和解协议时,丙公司自愿为乙公司按期偿付债务的担保人,并提供了书面担保。然而,法律上的担保并非是出于一时“义气”对朋友公司的鼎力相助,也非“缓兵之计”的走走形式,一旦在担保协议上签章,就要承担法律上的担保责任。因此,当丙公司没有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义务时,执行法院可以继续执行乙公司的财产,也可以直接执行丙公司的财产,但数额应当限于乙公司应当履行的债务金额。

  在此,法官也要提醒交易中的各方当事人:签订任何协议时一定要慎重,尤其是为他人作保时,更要明确自己将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否则会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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