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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和解协议能否被直接执行?

2019-07-01 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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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专利一审败诉的执行担保问题魏衍亮【学科分类】专利法【摘要】作为世界工厂,我国已经成为全球企业专利竞争的主战

  专利一审败诉的执行担保问题

  魏衍亮

  【学科分类】专利法

  【摘要】作为“世界工厂”,我国已经成为全球企业专利竞争的主战场。目前,我国专利年度申请量超过美国10万多件。我国年度专利纠纷数量也高居全球第一位。但是,我国专利诉讼执行难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另一方面,我国绝大部分海外专利纠纷发生在美国。我国有不少企业在美国专利法院上诉期间被迫提交一审判决的执行担保金。和我国相比,美国专利诉讼的判决执行基本不存在障碍。本文研究了中美专利诉讼的判决执行担保制度,供企业借鉴。

  【关键词】专利;诉讼;执行;担保

  【写作年份】2007年

  【正文】

  问:目前,国内出现了很多借鉴美国执行担保制度,解决我国专利判决执行难问题的呼声。美国的执行担保法律规则有何值得借鉴之处?

  答:我国专利判决的执行难问题非常严重。专利案件费用很高,但是等到二审胜诉,权利人才发现侵权人要么失踪,要么重新注册公司继续侵权,要么转移财产了,自己拿到的仅仅是一纸判决文书,无法获得经济赔偿,甚至连制止侵权都不可能。相比之下,由于存在执行担保制度,美国不存在专利案件执行难的问题。美国有很多执行担保的案例和规则值得我国借鉴。

  一、国外执行担保的做法

  美国一审判决有执行力,执行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即使被执行人提起上诉也不停止一审判决的执行。但是,被执行人可以申请提交执行担保,阻断一审判决的执行。这种专利案件有很多。

  例如,2005年12月,美国威斯康星州麦迪逊市的联邦地区法院就第三次浪潮技术公司诉Statagene公司案作出裁决。该案涉及两项保护分析核酸分子的化学试剂专利,涉嫌侵权的产品名称是Invader,由美国加州生物技术企业Statagene公司提供。诉讼中,被告曾经质疑原告专利的有效性,并反驳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2005年9月6日,陪审团认为原告的两个核心专利有效,认为被告故意侵犯了这两个专利,要求被告赔偿530万美元。后来,联邦法院Barbara Crabb法官要求Statagene公司向位于麦迪逊市的第三次浪潮技术公司支付1590万美元惩罚性赔偿金,并赔偿后者在一审诉讼中支付的律师费。法官还签发了永久禁令,要求被告停止销售侵权产品。

  被告认为,涉嫌侵权产品的销售额少于40万美元,因此要求上诉法院减少侵权赔偿额或者完全废除赔偿要求。为配合上诉工作,被告还在2006年5月6日对第三次浪潮技术公司提起了专利侵权诉讼。[page]

  但是,为了阻断一审判决的执行,2006年1月,Statagene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了2100万美元的担保金,申请法院暂不执行它在2005年12月做出的上述一审判决。担保期限截至Statagene公司的上诉产生新的法律裁决为止。据估计,上诉程序将耗费约18个月。

  美国的执行担保制度主要有如下几个值得借鉴的规则:第一,担保的对象未必是生效的判决,可以是未生效并被提请上诉的一审判决书。第二,担保金额由法官决定,一般应覆盖普通赔偿金和惩罚性赔偿金。第三,担保期限一般延续到上诉判决之日。第四,被执行人上诉而中止一审判决执行的,被执行人应主动申请提供担保,但有些案件中,法院可依自由裁量权决定要否设立执行担保。

  实践证明,美国的执行担保制度对增强一审民事判决的严肃性、既判力、执行力有重要作用,对我国解决民事案件执行难问题有借鉴价值。

  二、我国执行担保的内容

  我国民事执行程序的对象局限于生效的法律文书。相应地,我国仅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设立了败诉方执行担保制度。例如,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在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人民法院依照上述规定,决定暂缓执行的,如果担保是有期限的,暂缓执行的期限应与担保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被执行人或担保人对担保的财产在暂缓执行期间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恢复强制执行。

  我国司法解释对民事诉讼的执行对象设置了例外。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6条规定:对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前采取。因此,先予执行可以发生在一审判决后,二审上诉期间。但是,法律允许先予执行的案件主要局限于如下三类:第一,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第二,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第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因此,先予执行的情况一般不会发生在专利案件中。对专利侵权诉讼的一审判决提供执行担保的案件也从未出现。

  对于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担保,可以由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作担保,也可以由第三人出面作担保。以财产作担保的,应提交保证书;由第三人担保的,应当提交担保书。担保人应当具有代为履行或者代为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page]

  总体上看,由于一审判决没有执行力,败诉方有充足的时间在上诉程序中转移、藏匿执行标的,这使我国大部分专利侵权诉讼得不到有效执行,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终审败诉的被告方提前转移财产或业务。第二,终审败诉的被告方提前注销或停业。第三,终审败诉的被告方提前、优先偿还其他债务。解决这些问题的一个重要对策,就是要求败诉方对未生效的一审判决提供执行担保。从目前法学界的舆论看,这可能是我国立法调整的一个方向。

  【参考文献】

  [1]傅郁林.我国民事上诉制度中亟待改革的几大问题[J].人民司法,第2期,第46页,2005.

  [2]肖宏开.美国法院的判决执行制度及其启示[J].法律适用,第3期,第88页,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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