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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依法有权查询、冻结和扣划邮政储蓄存款

2019-07-02 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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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法规类别】司法解释【法规时效】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依法有权查询、冻结和扣划邮政储蓄存款问题的批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闽高法〔1995〕118号《关于人民法院查询、冻结邮政存款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

  【颁布机构】最高人民法院

  【法规类别】司法解释

  【法规时效】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依法有权查询、冻结和扣划邮政储蓄存款问题的批复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闽高法〔1995〕118号《关于人民法院查询、冻结邮政存款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包括邮政企业的有关单位调查取证,有关单位不得拒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二十一条和第二百二十二条中的“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包括办理邮政储蓄业务的邮政企业。人民法院为财产保全、先予执行或者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有权查询、冻结、扣划邮政企业办理的邮政储蓄存款;有关的邮政企业依法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查询、冻结和扣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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