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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证据的特点和要求

2012-12-10 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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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行政诉讼证据的特点我国行政诉讼证据制度主要来源于《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及《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司法解释中,其中《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具有突破性,它

  一、行政诉讼证据的特点

  我国行政诉讼证据制度主要来源于《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及《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司法解释中,其中《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具有突破性,它指导在行政行为中如何运用证据,在行政诉讼中如何适用证据,要求的质量标准比以前更高、更严。其特点主要有以下四方面。

  1、证据来源具有特定性

  行政诉讼中的证据原则上来源于行政执法过程,行政案件发生中产生。没有法庭的特许,一般不允许再行取证。这是由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依法行政所决定,行政案件是在行政证据的基础上产生的。

  2、证明对象具有特定性

  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法性是讼争的焦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争议是行政诉讼的实质。

  3、证明主体的特定性

  行政诉讼是围绕争议的焦点来确定行政机关,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来承担举证责任,证明的主体是特定的,只能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4、证明要求的特定性

  证明要求又称证明标准程度。行政诉讼中证明标准要求被告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其已经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

  二、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是行政诉讼中独到、特有的内容,它指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并且在举证不能时承担败诉风险的责任。

  1、举证责任首先是提供证据的规则,指明某证据应当由诉讼中的哪一方当事人提供,不可能是双方当事人都有举证责任,只能是一方。从这方面看,它是程序法意义上的。

  2、举证责任同时还是一个裁判规则

  当案件的主要事实到法庭即将裁判时,依然真伪不明,举证责任的裁判功能就发挥出来。法庭则按举证责任来裁判。裁判规则一般和主要事实相联系,在不可能用实体法时,则按举证责任来裁判。诉讼不是万能的,它是有局限性的,因为人的认识能力有局限性。列宁说过:“人能认识客观世界,但是有条件的”。

  3、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及其原理

  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行政诉讼法》第32条、《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1条进行了规定:由被告承担,举出其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和事实根据”。

  其基本根源是向行政相对人进行救济倾斜。其一是在行政诉讼中,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相比,行政相对人是弱势一方。让被告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才显得公平。其二是由被告承担的理论根据就是行政法的“依法行政”原则:。[page]

  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原理:

  一是行政权是“侵权行为”的一种推定。它首先假定行政权即公权力干涉侵犯了私权利,那么行使行政权的一方就要证明其没有侵犯私权利,即行使公权力是合法的。

  二是从诉的种类来说,这是确认之诉。原告只须证明行政行为存在,合法与否由行政机关承担。

  三是从证据规则的“最密切联系原则”来说,证据由谁掌握,由谁提供。

  四是“违法推定”原则,原告起诉时假定行政行为违法,由被告承担免责举证。

  4、举证责任的具体分配

  1)被告。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2条、《若干问题解释》第26条、《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1条规定,被告要对以下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构成包括五方面的要件:一是事实清楚,相对人违法事实认定准确,确实;二是证据充分,证据能够充分证明行政行为成立;三是法律适用,行政机关适用法律法规准确;四是程序合法,行政执法程序合法;五是有权管辖,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应当属权限范围内。

  证明被诉具体行为的合理性

  合理性一般不是司法审查的对象,但显失公正的除外,《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四)项有规定。它涉及自由裁量权的问题。

  证明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

  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法院一般不受理,但由被告证明。这涉及送达问题,告知问题,以有效送达为起点,以明白告知为要求。

  2)原告

  根据《若干问题解释》第27条和《证据规定》第4、5条的规定,原告对以下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符合起诉的条件的证据,有四个。《行政诉讼法》第41条对原告的起诉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即:一是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是有明确的被告;三是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是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被告不作为时应证明自己提出了申请的事实。《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4条第2款规定有两种情形除外:一是行政机关应主动介入,无需申请,一般属法定职责类;二是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

  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自己受损害的事实。

  3)对程序事项,谁提出程序主张,谁举证。如,回避。

  5、举证期限

  被告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10日内举证,除有正当理由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外。[page]

  三、证据的提供、补充、调取

  法院获取证据的三种途径:

  1、提供。主要由被告按《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证据规定》的规定10日内提供。《证据规定》第10-20条,规定了提供证据的具体要求,按这个要求提供的证据才具有证明力。因此,在行政执法中应按此要求,建立在有充分证据的基础上,不能等到诉讼后再来。

  2、补充。当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主要事实时,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补充。非经法院许可,不得自行调取、补充证据。如果原告和第三人在诉前未提供的证据,行政机关可以补充、调取证据,则不受此限。

  3、调取。原则上在诉讼中不允许行政机关再行调取证据。

  有关原告或第三人在诉讼中调取证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23条设置了可以申请法院调取证据,但法院应基于正确判断和中立立场,公正裁判。

  四、证据的审核、认定

  它是主审法官对于诉讼中的各种证据按一定的标准去伪存真,保证对案件事实正确认定的一种活动。这是证据运用的核心和关键。

  判断:

  1、证据审核认定的基本原则,《证据规定》第53条规定,以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确立了法律真实的标准,证据证明的事实与客观事实可能是吻合的,可能是部分吻合的。

  2、证据审核认定,要求用法官的自由心证,即遵循法官的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结合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认定案件事实。《证据规定》第54条对此作了规定,只能以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为依据进行判断。在这里,举证责任的裁判功能便体现出来。

  判断证据的几个具体规则

  1、法庭可以直接认定的事实,《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68条列举了5种情况。

  2、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事实,不排除但需其他证据辅助后依然有证明力,《证据规定》第71条列举了7种情况。

  3、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事实,《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57、58、59条进行了列举,其中59条是针对原告。

  4、被告提供的不能用于证明其合法性的证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60条列举了3种情况,还有第61条涉及行政复议中的,这些法院都不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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