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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的承担

2012-12-10 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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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这种权利义务严重失衡的作法,极大地挫伤了证人出庭作证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因此证人拒绝出庭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这种权利义务严重失衡的作法,极大地挫伤了证人出庭作证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因此证人拒绝出庭作证就难以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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