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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质证环节存在的问题

2014-11-10 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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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质证环节是民事案件庭审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审判实践中发现,目前民事诉讼质证环节存在三方面问题,严重影响法官认定证据效力,查明案件事实。当事人质证能力有限。我国并没有实行律师强制代理制度,当...

  质证环节是民事案件庭审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审判实践中发现,目前民事诉讼质证环节存在三方面问题,严重影响法官认定证据效力,查明案件事实。

  当事人质证能力有限。我国并没有实行律师强制代理制度,当事人往往因自身法律知识和辩论能力的欠缺导致质证不能、质证不力,影响着庭审质证效果的发挥。当事人的质证不能主要体现在,一是缺乏程序意识。实践中,不少当事人认为诉讼就是法官说了算,向法庭提交了证据,具体如何通过参与诉讼程序,维护自身的权利全然无知,在知道诉讼结果可能令其蒙受不利后果的时候,甚至会百般阻挠庭审程序的顺利进行。二是缺乏证据意识。首先当事人在搜集证据之初便遗漏了关键证据,或者是搜集证据的方法不得当,以致面对对方提出的证据虽然口头上反驳,但迫于无奈提不出证据进行反驳。其次是组织质证不力,当事人并不熟悉证据理论,也不知道何为要件事实,令其围绕要件事实来组织质证,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质辩,难免有些强人所难。

  对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的质证流于形式。由于立法问题、公民的法律意识再加上传统文化以及社会环境等方面的原因,证人、鉴定人出庭率极低。证人、鉴定人不出庭作证,取而代之的是大量书证充斥于庭审。当事人只是对证人证言和鉴定结论作了没有回应的质证,审判人员无法审查证人的作证资格、作证能力以及其他主客观因素对证人的影响,从而难以辨别证言的真伪,给案件事实的查明工作带来不便。鉴定人不出庭作证,会使法官、当事人对鉴定结论得出的过程及科学依据缺乏明确理解,对鉴定结论的疑点得不到排除,由此导致不少案件重复鉴定、多种鉴定,案件久拖不决,增加了当事人的讼累。

  对质证的方式规定不明。现行立法只是笼统地规定所有证据只有经过质证才能作为定案依据,并没有根据证据种类的不同而对当事人质证的方式作更为细致地区分,以致在具体的质证程序中出现各种问题。如对证人的询问顺序,当前通行做法是提供证人一方主询问——对方当事人反询问——法官补充询问,少数法官采取法官主询问——提供证人一方补充询问——对方当事人反询问。然而实践中,第一种做法极易引发证人一方进行诱导性发问,并通过诱导性发问与证人串通,提醒证人提供虚假证人证言。当前伪证行为制裁难,证人作伪证违法成本低,虚假证人证言频发,采用第二种做法显然更加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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