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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一起民事案例谈瑕疵证据的证明力

2012-12-10 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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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孙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季某偿还1999年6月时的借款13000元,并向法院提供了欠条。季某提出反诉,称自1999年4月至2001年9月间,他为孙某运送饲料,孙某一直未结算运费,要求孙某给付运费32156元。季某向法庭提供了孙某签名,落款日期为2004年4月13日的运

  [案情] 孙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季某偿还1999年6月时的借款13000元,并向法院提供了欠条。季某提出反诉,称自1999年4月至2001年9月间,他为孙某运送饲料,孙某一直未结算运费,要求孙某给付运费32156元。季某向法庭提供了孙某签名,落款日期为2004年4月13日的运费明细单,该明细单使用的是村委专用信笺,该信笺的上部和左侧已被裁掉,季某称所裁掉部分无内容,但明确表示已不能向法庭提供被裁掉的部分和相关证据。剩余信笺的左上方有孙某的签名和书写的日期,以下的全部内容为季某所写。季某称,书写运费明细单时,手头上只有一张破损的村委信笺,就把信笺的上部和左侧用刀裁掉了,然后他在裁好的信笺上列出了运费明细帐和欠款总数,随后由孙某在上面留出的空白处签了名字和时间。而孙某却表示,季某帮他运饲料时,同时还帮他收货款 (季某也承认帮孙某收货款),收货款后,运费就从货款中扣除了。孙某否认了运费明细单的真实性,称2004年时他任村支部书记, 4月13日他用村委的信笺给一村民开了一封介绍信,并在内容下面签了名字和时间,放在村委办公室桌子上,季某当时有办公室的钥匙,季某拿走介绍信后,裁掉了上方和左侧,伪造了运费明细单。孙某提供证人证明当时确实写过介绍信。季某承认当时有村委办公室的钥匙,但否认2004年4月13日之后进过村委办公室。

  法院经审理认为,季某提供了孙某签名的运费明细单,用来证明孙某欠其运费32156元,但签名的位置不符合常规;除了孙某的名字和时间外,其他内容特别是欠款部分是季某自己所写,欠款证明力不强;信笺的上部和左侧被裁掉,不排除裁掉部分有其他内容的可能性;孙某在2004年4月13日写过一张介绍信放在村办公室,季某有村办公室的钥匙,存在介绍信被季某拿走的可能。因此,法院认为,季某提供的孙某欠其运费的证据不足,对其反诉主张不予支持。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季某提供的运费明细单的证明力问题。该运费明细单上虽然有孙某的签名,但是,签名位置在左上方,不符合现实生活中民事行为的常理,且信笺的上部和左侧被裁掉,不能证实被裁掉部分有无内容,此证据属于民事诉讼证据理论中的瑕疵证据。

  一、瑕疵证据的概念

  瑕疵证据是指证据的收集手段或证据的形式、内容存在缺陷,导致其证明力待定或下降的证据。

  瑕疵证据的理论最早出现在刑事诉讼领域,当时主要针对的是证据的收集手段方面存在的问题,是和使用违法程序收集的证据基本一致的概念。随着法学理论的不断发展,各法律学科互相渗透和借鉴,民事诉讼领域也引入了瑕疵证据的概念。[page]

  二、民事诉讼中瑕疵证据的主要类型

  1、收集手段有缺陷的证据。当证据的收集手段是否违法处于一种不甚明朗的状态时,此证据就是瑕疵证据。最常见的是未经同意私自录制的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2,表现形式存在缺陷的证据。因证据的外观或存在方式,足以让人对其真实性产生合理怀疑,无法证明其真伪的证据。如本案中季某提供的运费明细单,虽有孙某的签名,但不和常理,且上方和左侧被裁掉,双方均无法证实其真伪,致使效力待定。

  3、证据的内容本身存有缺陷的证据。如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据,以及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等。这些证据因其自身的一些固有属性,使得证据的证明力下降。

  三、瑕疵证据的证明力

  对于瑕疵证据的证明力,不能一概而论,应根据实际案情,结合各种因素综合权衡。

  1、对于收集手段有瑕疵的证据,应以其取得手段是否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来决定是否可被采用。只要证据的收集过程没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该证据就是合法证据。这也就使得录音证据不再以是否“经当事人同意”作为合法与否的界限。

  2、对于形式或内容有瑕疵的证据,一般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根据。只有在和其他证据互相佐证的基础上,才可能用来作为定案的根据,理论界称此为证据补强,提供瑕疵证据的一方当事人负补强的举证责任。

  在本案中,季某提供的运费明细单属于瑕疵证据的范畴,其形式不符合民事交往的常理。此证据不能单独证明孙某欠季某运费的事实,季某又提供不出其他证据进行佐证,而孙某提供了证据证明季某有伪造证据的条件。所以,该运费明细单所载内容最终没被法庭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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