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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特色的法官依法独立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

2012-12-10 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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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已于_'00''年。月1口起施行。该司法解释的实施,对于保证人民法院正确t人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到目前为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

  简称《若干规定》)已于_'00''年。月1口起施行。该司法解释

  的实施,对于保证人民法院正确t人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

  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具有

  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到目前为止、《若干规定》是我国在

  证据制度方面最为完善的规范性文件一该司法解释无论是

  从证据理论方而,还是实际可操作性方面,和以前比都有

  重大突破,为我国今后的证据立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若

  干规定》第六十四条首次明确的确立了具有可操作性的、

  中国特色的法官依法独立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即审判人

  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而、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

  规定.遵守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

  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人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

  断的理由和结果。该原则的确立、是我国证据制度发展史

  上的一件大事,具有极其重大的理论意义和深远的现实意

  义

  在民事诉讼中,审查判断正据是指人民法院对证据材

  料进行分析、研究和判断,以鉴别其真伪,确定其有无证明

  能力和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的一种诉讼活动。审查判断

  证据.是诉讼证明活动的关键环节,就法院在民事诉讼中

  的活动而言,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无疑是其中的重心。这是

  因为,已收集的证据是真是假、能否作为定案的根据,是否

  需要收集新的证据等.需通过审查判断来确定:而己有的

  证据是否足以认定案件事实、也要通过审查判断来证实。‘

  因此、在诉讼证明活动中、审查判断证据具有十分重要的

  意义‘审判人员在审判活动中对证据的审查判断、要遵循

  一定的原则对此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有

  原则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

  审查判断证据该规定的指导思想是采取实事求是的审

  核证据的原则、对大陆法系的自由心证持批判态度、认为

  自由心证是主观唯心主义的东西,会一导致法官对证据判断

  的任意性、助长法官的自由}I断但这里的问题是审判人

  员如何在审判活动中贯彻这一原则‘)具体标准是什么‘)怎[page]

  样做才算是全面,客观”法官在审查判断证据的活动中居

  于怎样的地位’?上述原则规定无法解决这些问题。由于这

  种规定过于抽象,不具体,外延过宽,可操作性不强、实践

  中往往导致审判人员依靠直觉和经验对证据进行审查判

  断。由于法律没有具休规定审查判断证据的统一标准,事

  实土赋予了法官儿乎不受限制的自由裁量权反而落人了

  传统自由心证的泥潭.实际效果有悖于立法的初衷,而且

  加剧了职权主义和心证过程的隐秘化,造成证据法律效果

  的不确定和法律适用上的不统一,也容易滋生腐败。

  为正确理解《若千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有中国特

  色的法‘言依法独立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我们应从以下几

  个方面加以J一巴握。

  一首先,我们应重新审视自雨心证制度,走出理论上的

  误区从证据制度的历史发展来看经历了从神示证据制

  度到法定证据制度再到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发展过程。神

  示证据制度是证据发展史上最原始的一种证据制度,它是

  凭借神的各种启不来判断案件是非曲直的一种证据制度。

  这种制度具有野蛮、愚昧的特征,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发

  展该制度逐渐为法定证据制度所取代。法定证据制度是

  指法律根据各种证据的不同形式,对其证明力的大小以及

  如何审查判断和运用预先明文规定,法官审理案件必须据

  此做出判决,而不得自由评断和取舍的一种证据制度。法

  定证据制度盛行于欧洲十六世纪至十八世纪君主专制时

  代该制度具有机械、僵化的特点,法官在证据的审查判断

  上没有任何的主观能动性,表现出强烈的形而上学的思维

  方式、无法适应社会生活的发展,自由心证证据制度产生

  于十人世纪末十九世纪初,是在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的

  斗争中逐渐形成的,是在克服法定证据制度机械、僵化、武

  断的基础上产生的最早提出自由心证原则的是法国的资

  产阶级代表杜波尔,至十九世纪该原则己为大陆法系国家

  所普遍采用白由心证既是一种诉讼证明制度,也是一项

  法官判断证据的原则.它的基本含义是:一切证据证明力

  的大小以及证据的取舍和运用法律不预先做出规定,而

  是由法官根据自己的良心、理性自由判断,并根据其形成[page]

  的内心确信认定案件事实,以此作为裁判的基础。自由心

  证制度的特点一可以概括为两点:一是审查判断证据的权利

  在于法官,即法官凭借自己的良心、理性自由判断和运用

  证据二二是法官必须根据自己的内心确信认定案情。自由

  "L.}证经历了传统自由心证和现代自由心证两个发展阶段。

  传统的自由心证制度强调法官判断证据的自由裁量权、

  法官有权以自己的方式和逻辑决定证据的取舍排斥任何

  干涉。传统的自由心证虽然在克服法定制度的弊端,强调

  法启’判断证据的主观能动性上具有进步意义、但与此同

  时,它也导致了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过大,使自由心证绝对

  化,使心证过程具有隐秘性.极易产生法官滥用职权,破坏

  法制统一的现象。现代自由心证产生于二十世纪二十年代

  以后,它抛弃了传统自由心证的非理性和非民主的因素,

  它既强调法官独立判断证据的自由心证,也强调法律规则

  特别是证据规则对法官自由心证的制约,强调心证过程与

  结果公开二这样既能保证法官的心证自由,又能有效的防

  止法官对自由心证的滥用,符合证据判断的客观规律。所

  以,现代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已为世界各国所普遍采用

  长期以来,在如何对待自由心证的问题上,我国学术

  界存在着激烈的争论,有两种对立的观点,一种是否定说,

  一种是肯定说、否定说认为,自由心证的哲学基础是唯心

  主义和不可知论,与辩证唯物主义相违背。我国法官审查

  判断证据的理论应以辩证唯物主义的理论为指导思想。世

  界是可知的,证据也是客观存在的,法官根据实事求是的

  原则去审查判断证据,完全可能达到主客观的统一;同时,

  我国不存在自由心证的历史条件,自由心证不适合我国的

  国情。肯定说认为、审查判断证据的过程就是一个从客观

  到主观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不可能排除法官的主观心

  态对证据证明力的影响二实行自由心证能有效地防止和抵

  御来自于各方面的干扰,有利干法官独立办案。自由心证

  也决不意味着法官可以随心所欲和主观擅断,他要遵守一

  定的程序和规则。作为人类共同的法律文化遗产,自由心

  证能够在西方国家长期存在和发展、它必然具有一定的合[page]

  理性和科一学性。

  尽管我国法律没有规定自由心证制度但自由心证原

  则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是客观存在的。由于实事求是的原

  则太过于抽象,很难操作和把握,审判人员往往依靠经验

  对证据审查判断,实际上在不知不觉地运用自由L}证原

  则。但这种没有相应规范加以约束的自由,往往更缺乏理

  性一具有更大的隐秘性并不能摆脱传统自由心证的主观

  擅断在审判实践中往往产生诸多弊端事实上法官对证

  据的判断过程,本身就是一个主观对客观的认识过程,在

  这一过程中是不可能排除法官的自由心证的因此,应当

  承认法官在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并在此前提下设法保证法

  官的心证能够自由,同时又尽可能的客观,这就需要我们

  抛弃对自由心证原则的误解、借梁和吸收现代自由心证制

  度的合理因素,建立完整的、科学的、符合我国国情的诉讼

  证据制度。《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关于法官依法独立审查

  判断证据的原则规定,正是基于上述原因而确立的。

  其次,我们应准确把握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官依法独立

  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的内涵。该原则对审判人员在民事诉

  讼中审查判断证据提出了如下具体要求:

  其一是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

  所谓全面就是耍求法官对于待证事实有关的所有证

  据都要审查核实,不得随意取舍或偏听偏信。所谓客观,是

  要求法官在审判过程中保持中立以证据的客观性为前提

  和基础使自己的主观判断,建立在实事求是的客观基础

  之上

  其二是遵循法官职业道德

  法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是司法公正的

  重要保障因为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的法官,才

  能在审查、判断、核实证据时,诉诸自己的“良知和理性”,

  才能够自觉抵御利欲的诱惑,权势的+扰以及自身的偏

  见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遵守司法礼仪、约束业

  外活动,是法官应当遵循的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其三是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

  法官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是基于理性而进行的,只有这

  样才能保证其结果具有说服力。法官要做到“理性”,就必

  须掌握法律思维逻辑的一般规律,正确地运用逻辑推理,[page]

  同时要善于运用日常的生活经验,对案件事实进行分析、

  推理、判断,这样才能使判决结果符合理性,经得起推敲

  其四是依法独立对证据进行判断

  法官独立对证据进行判断是自由心证的本质所在。其

  独立性要求法官在审核认定证据时,要排除外在的干扰.

  诉诸自己的良知和理性,运用逻辑}}E理和口常生活经验.

  对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以及证明力的人小进行

  判断.并形成较强的内心确信,以保证其得出的结论反映

  客观事实或无限接近于客观事实

  其五是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传统自由心证的弊端在于其心证的隐秘性。心证的过

  程和结果不公开,极易导致法官主观擅断,滥用职权同时

  其也是滋生腐败的温床现代自由心证的合理性以其公开

  性为标志,独立判断证据,必须以公开心证的过程与结果

  为前提,自由心证必须受到民主监督,这是防止法官主观

  擅断的唯一有效途径_

  综上所述、《若干规定》在第六十四条中所确立的有中

  国特色的法官依法独立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既休现了我

  国民诉讼法中所规定的实事求是的原则,又合理地借鉴和

  吸收了现代自由心证制度的理论成果和有益经验、并赋予

  其符合我国国情的内涵:既有重大的理论突破,又有很强

  的可操作性。该原则的确立在很大程度上平息了我国学术

  界长期以来对自由心证制度的争论、解决了民事审判实践

  中法官审查判断证据所面临的困惑为人民法院正确地认

  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地审理民事案件,保护公民、法人

  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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