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一直以来就有“重实体、轻程序”的诉讼观念,据有的研究者调查,甚至司法实务的工作人员,如警察、检察官、法官、律师等在一定程度上也具有重视实体事实的查明而非程序的正当性,认为排除非法证据会削弱对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增加诉讼成本,在主观上会排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
据专家了解,如果排除了非法证据导致犯罪嫌疑人定为无罪,从而放纵了犯罪分子的话,不论是一般的社会公众,还是断案的法官都是无法容忍的。相反,他们认为,那些非法取得的口供也不一定就是虚假供述,很多时候可能都是“确有其事”,尤其是对于那些具有客观性的实物证据,社会公众具有更大容忍度。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那样,如果有足够的证据怀疑有罪,仅仅因为侦查人员取证手段违法就做出宣告无罪的裁决,这对现行的体制是一个承受不了的重担。
尤其是我国目前社会正处于转型期,各种矛盾层出不穷,刑事案件高发,社会希望国家保持对犯罪的高压态势的情况下,更加注重对犯罪的打击力度,当打击犯罪与程序正义二者发生冲突的时候,法官的价值判断往往偏向打击犯罪的一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