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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借条,能否仅凭银行汇款凭证索要借款

2014-05-16 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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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问:一年前,王某因经营之需向我借款10万元,并口头言明月利率15‰,期限为一年。我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给付款项后,并未向王某索要借条。还款期限届满后,王某不但拒绝返还借款本息,甚至声称根本没有向...

  问:一年前,王某因经营之需向我借款10万元,并口头言明月利率15‰,期限为一年。我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给付款项后,并未向王某索要借条。还款期限届满后,王某不但拒绝返还借款本息,甚至声称根本没有向我借款,我只好持银行汇款单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不料,明明银行汇款单上有时间、有金额、有来源、有去向,法院却基于王某否认、我没有其它证据辅助证明,最终驳回了我的还款请求。请问:这到底是为什么?

  答: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

  一方面,银行汇款单并不等于借据。银行汇款单只是行为人办理过汇款业务的凭证,而借据是指借用人借用别人钱、物时,所立的、由出借人保存的字据,也是反映着彼此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银行汇款单虽然能够反映体现出你与王某之间曾经有过10万元的金钱往来,但该款项到底是属于何种性质,则处于不确定状态,存在借款、还款、保证金、赠与、分成等多种可能性,不能确定该款项就是借款的唯一性,更不能认为彼此之间便因此具有还款、索款的权利、义务。另一方面,你应当就彼此之间存在借款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完善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具体建议》第三条第二款、第四条第一项指出,对于审判实践中一些“特殊”借据的认定问题,譬如,银行汇账单或转账清单上虽然有汇出数额、收款人姓名,但并不能证明此笔款项正是被告向原告所借款项;对债权人证明给付事实但不能提供借款协议,双方对借贷关系存在争议的,债权人应当就双方存在借贷关系进一步提供证据。正因为你仅凭银行汇款单尚不能确定该款项就是借款,决定了你的证据并不充分,还需要通过其它证据来实现证据补强。再一方面,你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鉴于你除了银行汇款单之外,没有其它证据证明该款属于借款,而王某存在争议,也就意味着你应当承担败诉的后果,即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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