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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证据的一般原则

2016-07-24 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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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收集证据应贯彻以下原则:1.收集证据必须主动、及时。...

  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收集证据应贯彻以下原则:

  1.收集证据必须主动、及时。

  发生刑事案件拨打110,警察会立即出警。报案越及时,收集证据月及时。司法实践中,延误证据收集多是因为当事人报案不及时。我遇到过一个当事人,要求报案,认为自己现在患有精神分裂症,与10年前的伤害有关。要求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时间久了,伤害现场已经不存在,目击证人难找到,伤害行为与精神病的因果关系难以鉴定。公安机关取不到有罪证据,无法立案。

  2.收集证据要有目的,有计划。

  发生凶杀案,先要在与失主有恩怨的人中排查,通过排查逐渐缩小怀疑圈,确定重点嫌疑人。

  随着情况变化,目的和计划要随着变更。

  3.收集证据要客观、全面。

  客观,就是反对先入为主,主观臆断。全面,即要搜集证明嫌疑人有罪的证据,也要收集证明嫌疑人无罪的证据。

  《十五贯》里的无锡知县过于执看到尤葫芦被杀,女儿出逃,十五贯钱不见了,主观认为:“看她艳如桃李,岂能无人勾引!年正青春,怎么会冷若冰霜?她与奸夫情投意合,自然要生比翼双飞之意。父亲拦阻,因之杀其父而盗其财,此乃人之常情,这案情就是不问,也已明白十之八九了。”带着主观认识,过于执收集的证据足以认定熊友兰、苏戍娟夺财、杀人、私奔。

  况钟则是客观、全面收集证据。查明尤葫芦的十五贯钱用蓝麻线所串,从熊友兰身上搜出的十五贯钱用红麻线所串,熊友兰出到无锡不可能与苏戍娟早有勾结。最后查清夺财杀人的真凶是娄阿鼠,为熊友兰、苏戍娟洗清冤屈。

  4.收集证据要深入、细致。

  过于执勘查现场只发现尤葫芦的尸体、凶器及门窗没有撬痕。况钟勘查现场却发现了地上有几枚散落的铜钱,而称熊友兰身上搜出的十五贯钱一枚不少。过于执只查出尤葫芦的十五贯是从其姨夫家借来的本钱,况钟找到尤葫芦的姨夫借给尤葫芦的十五贯用蓝麻线所串,与熊友兰的十五贯不同。

  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往往与表面现象不同。

  5.依靠群众与科学技术手段相结合。

  依靠群众是因为任何犯罪都会留下痕迹。找更多的人调查,能收集到的线索就越多,了解案情就越全面。而不是将未经审判是怀疑告诉群众,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喊口号,以舆论压司法。

  科学技术在不断发展,要充分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取证和鉴别证据真伪。

  6.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注意保守秘密。

  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7.证据必须及时固定,妥善保存。

  原始证据不能长期保存或者不能附卷保存的,及时拍照、复制,并做详细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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