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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给人未索凭据上法庭讨债输官司

2012-12-10 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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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朋友称急需资金周转,为了哥们义气找他人借钱给朋友应急,却没有向朋友索要借据,谁知到了还钱日期,朋友却说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律师温情提醒各位读者:如果确实需要借款给他人,应当向债务人索取借条,以避免今后不必要的纠纷。

  朋友称急需资金周转,为了哥们义气找他人借钱给朋友应急,却没有向朋友索要借据,谁知到了还钱日期,朋友却说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律师温情提醒各位读者:如果确实需要借款给他人,应当向债务人索取借条,以避免今后不必要的纠纷。

  替人借钱义为先

  久未还钱上法院

  2008年2月至2009年1月,阿刚与朋友阿球同在来宾某矿场合伙做生意。阿球找到阿刚,称自己又在贵州做了一笔木材生意,因资金短缺需向阿刚借款3万元。当时阿刚手中资金紧缺,但朋友有难,不帮怎么行,豪情万丈的阿刚二话没说便向兰某借了3万元,并于2008年5月10日在来宾市农行将3万元存到了阿球的银行卡号。因是好朋友,阿刚碍于情面未叫阿球写借条。谁知借款到期后,阿球却未能依约还钱。阿刚虽多次追问,阿球不是以种种理由为藉口拒绝还钱,就是处于关机状态。万般无奈之下,阿刚一纸诉状将阿球诉至融水苗族自治县法院,请求判令阿球归还3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5400元。

  未写借条无证据

  借贷关系不成立

  阿刚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证据:l、阿刚在来宾市农业银行凤凰支行存款3万元凭条。2、阿球在来宾市农业银行凤凰支行取款3万元凭条。3、兰某借钱给阿刚的证言。

  阿球答辩称:银行卡存款凭条的3万元是自己应得的分红收益,自己没有向阿刚写借条借钱,阿刚诉请自己偿还借款及利息没有事实依据。

  阿球的委托代理人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华、覃玉件认为:存款凭条只能证实阿刚往阿球的银行卡存入3万元的事实,而不能证实阿球欠阿刚的借款3万元;取款凭条也只能证实阿球从自己账户取出3万元的事实,也不能证实阿球欠阿刚的借款3万元;兰某的证言只能证实兰某借钱给阿刚,同样不能证明阿刚与阿球存在借贷关系。

  律师意见被采信

  证据不足输官司

  法庭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阿刚未能向法院提供与阿球在2008年2月至2009年1月合伙做生意期间的结算单,仅凭银行卡存款凭条,未向法院提供其他确无疑义的证据佐证,不能证实阿球借了阿刚3万元。至于阿刚借兰某3万元,属另一借贷关系。故认定阿刚的两项诉讼请求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黄、覃二律师的代理意见被法庭采信。2010年5月28日,法院判决:驳回阿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0元也由阿刚负担。

  事后阿刚感叹道:“我用3万元买了一个教训真是太深刻了,今后就是天皇老子找我借钱也要先叫他写借条了!”[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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