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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法官:当侵权证据 最好公证

2015-02-05 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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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共552个条款,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条文最多、篇幅最长的司法解释。这个司法解释将给当事人诉讼带来哪些影响?沈阳...

  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共552个条款,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条文最多、篇幅最长的司法解释。这个司法解释将给当事人诉讼带来哪些影响?沈阳两级法院多名审判一线的法官给予解读。

  保存完好“电子证据链”

  在民诉法修订过程中,舆论对于民事案件中的证据类型颇为关注。新的司法解释首次明确了电子数据的界定范围,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于电子数据的规定。

  市法院民一庭审判长王X说,随着科技的突飞猛进,电子证据已经在不少案件的诉讼过程中有所涉及。司法解释将电子证据从视频资料一类证据里抽出来单列,成为一种新的证据种类。

  今后,QQ聊天记录、网页截图、电子邮件、微博留言等都将更多地出现在证据之中。

  对于这些电子证据,应该如何收集和提交?

  王X说,电子数据作为一种新的证据类型,对取证而言相对更加容易,但在收集时也需要注意多个环节。

  第一,要注意证据的真实性,比如微博、博客是否是唯一的,“昵称”如何指向现实生活中的特定人。再比如当事人想利用一封电子邮件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在提交邮件时还需要证明邮件的发件人确实为被告,且这封邮件没有遭遇盗号、邮箱被黑等情况。

  第二,要注意固定电子证据。比如有人发博客或微博客侵犯了你的名誉权,如果想打官司,就要及时请公证处出面固定证据,避免诉讼时对方消灭证据。

  最后,要提醒大家的是:单一的电子证据不容易被法院采信。在提交电子数据作为证据时,当事人仍然不能忽略其他证据的收集,例如与被告的短信、通话记录等,多种形式的证据与所提交的电子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明效力才会更强。

  九类案件“一审终审”

  民事诉讼法规定小额诉讼的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新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在上一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公布前,以已经公布的最近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准。

  沈河区法院小额速裁庭赵庭长告诉记者,2013年辽宁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46310元,现在沈阳基层法院实行的小额速裁标的额为13890元以下,符合新司法解释规定。

  司法解释还明确了九类金钱给付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纠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银行卡纠纷;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物业、电信等服务合同纠纷;其他金钱给付纠纷。

  赵庭长说,沈河区法院是沈阳最早实行小额速裁一审终审的法院,从实行效果看,当事人调解、撤诉率高,社会效果不错。

  “失信行为”将通报至单位

  司法解释明确对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证人签署保证书后作虚假证言等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进行处罚。增加对虚假诉讼行为予以制裁的规定,打击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对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除对被执行人予以处罚外,还可以根据情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

  皇姑区法院审监庭法官杨X说,该院近两年已发现有两起离婚案的当事人雇佣他人完成“离婚”,后通过审监程序撤销了原调解书。很多基层法官都遭遇过虚假诉讼,虚假诉讼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同时对受害人的经济和名誉都造成一定损失。司法解释规定了诉讼欺诈行为的违法性质和相关惩戒措施,为恶意诉讼行为的认定提供了法律依据,将有效打击虚假诉讼和被执行人恶意逃避执行行为,推动诚信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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