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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资料的种类

2012-12-10 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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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是现代科学技术迅速发展的产物。按照视听资料的表现形式来进行分类,可以将其分为以下四种:1.录音资料。所谓录音资料是指由一定的设备将事件发生过程中产生的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是现代科学技术迅速发展的产物。按照视听资料的表现形式来进行分类,可以将其分为以下四种:

  1.录音资料。所谓录音资料是指由一定的设备将事件发生过程中产生的音响记录下来形成的资料。常见的录音设备是录音机,常用的记录介质是录音磁带,也有使用数字录音技术,将信息存储于磁盘或其他存储器中的。存储的信息可经过一定设备播放出来,再现与案件有关的声音也可供分析比较,确定声音形成的有关情况。

  2.录像资料。这里所讲的录像资料,不仅指使用录像机记录的图像资料,还包括用照相机电影摄影机等设备记录的图像资料,其共同的特征是记录反映有关事实发生过程的图像信息并可使人感知。根据实际的需要,摄像的设备常配有录音装置,将反映事件发生过程的图像和声音一并记录下来,可以更全面地反映有关事实。

  3.计算机存储的资料。计算机系统存储有关信息的方式和介质多种多样,现在常见的主要有软磁盘、硬磁盘、光盘等。在计算机运行的过程中,相关的信息可以临时存储于计算机的内部存储器中。由于计算机在运行时所有的信息都需要被转化为按一定规则排列的数字信号处理,所以不管采用何种形式、何种介质存储信息,最终这些信息可以用一定的设备转化为对应的电磁信号。

  4.其他音像证据。除录音、录像和使用计算机存储的资料外,人们在各个领域广泛地采用电磁方式或其他技术手段对各种人为和自然的现晚进行记录。记录的信息可通过一定的仪器设备以声音或图像的形式再现,使人能够感知并据以了解有关情况。

  依据指引: ①《关于检察机关侦查工作贯彻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6年12月31日)

  三、关于依法收集和运用视昕资料证据

  1.视听资料是指以图像和声音形式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包括与案件事实、犯罪嫌疑人以及犯罪嫌疑人实施反侦查行为有关的录音、录像,照片、胶片、声卡、视盘、电子计算机内存信息资料等。

  2.侦查终结需要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移送视听资料证据应同时在卷中附加获取该视听资料证据的情列明。录音、录像、胶片、声卡、软盘等视听资料不能直观说明其证明内容的,检察人员在移送该视听资料证据时应附文字笔录入卷。为防止内容发生变异、消失,侦查部门在移送视听资料证据时还应制作预留备份。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向法院提交主要视听资料证据的复制件,原件由检察机关保存和在法庭上出示。[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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