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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资料在采用时需要遵循什么规则

2012-12-10 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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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视听资料的采信过程中,我们应清楚地认识到,视听资料虽然具有前述一些特性,但其自身包含着易被篡改、伪造等缺陷,瑕疵视听资料一旦被法官误断为真实而予以采信,将出现不公正甚至错误的判决。因此,对视听资料...

  在视听资料的采信过程中,我们应清楚地认识到,视听资料虽然具有前述一些特性,但其自身包含着易被篡改、伪造等缺陷,瑕疵视听资料一旦被法官误断为真实而予以采信,将出现不公正甚至错误的判决。因此,对视听资料的采信必须持谨慎态度,应综合、全面地对其“三性”进行审查。

  1、严格审查视听资料的来源。

  在证据的采信过程中,对视听资料来源的审查主要包括如下两个方面:第一,查明证据的来源必须是客观存在的,排除臆造出来的可能性,也就是说要有客观的制作主体存在;第二,确定证据来源的真实可靠性,根据视听资料的形成时间、地点、制作人等情况,明确视听资料所反映的情况是否真实可靠,有无伪造和篡改的可能。在审查视听资料来源之际,首先要弄清楚其制作主体,因为不同的制作主体其制作的目的和动机是各不相同的,其次要弄清视听资料的形成时间。以诉讼为时界,一般而言,诉讼前形成的视听资料的可信度要高于诉讼后所形成的。因为,在当事人间未发生纠纷前所录制的视听资料,其目的是起预防或证明之功效。而诉讼之后所形成的视听资料其目的是为了获得“诉讼战争”的胜利。因此,诉讼后形成的视听资料中诱导性内容或断章取义的情况较多。因而,弄清视听资料的形成时间对其判断、采信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2.审查视听资料的形成地点。

  根据公众场合无隐私的原则,一般而言,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录其在公众场合的言行,所形成的视听资料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而在私人场所如在他人家中私录的视听资料的证据能力远不及在公众场所所形成的。因此,视听资料的形成地也是判断视听资料是否可以采信的重要因素之一。

  3.审查视听资料的收集是否合法。

  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其虚假的可能性比合法收集的证据要大得多。因此,在审查判断视听证据时,要弄清证据资料是以何种手段、在什么情况下取得的,是否违背了法定的程序、是否采用了法律明确禁止的手段、方法等,这在判断视听资料是否拥有证据能力是非常重要的。如果向法庭提交的视听资料是明显采用不正当手段或通过约束证人精神、人身自由等侵害其人格权方法而获得的话,其行为本身就系违法,否定其证据能力是无可非议的。

  4.审查视听资料与事实的联系——关联性之审查。

  基于证据“三性”之一的关联性的要求,应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来查明视听资料所反映的事实和行为同案件有无关联,如审查视听资料所反映的事实同相关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是否吻合,有无矛盾之处。对于与本案其他证据有不一致或载体内容前后自相矛盾的视听资料,应严格审查。只有与案件相关的事实或逻辑上是相关的事实才有可能转化为证据。

  5.审查视听资料的内容——客观性之审查。

  由于视听资料生来就具有易被伪造和易被篡改的缺陷,在对视听资料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之后,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即客观性的审查也是必不可少的环节。根据《证据规则》第22条之规定,录音、录相等视听资料应提交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调查人员在审查视听资料内容是否真实之际,应借助现代科学技术或专家的力量,查明该资料的载体是否有被裁剪、拼凑、篡改等情形,一旦发现视听资料的载体有被裁剪、篡改的,应当即取消其证据资格。

  6.通过证据展示制度及庭审质证审查判断视听资料

  随着庭审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当事人主义模式已逐渐取代了职权主义审判模式,充分调动双方当事人的主观能动性,对法庭尽快发现真实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包括视听资料在内的所有证据材料通过在法庭上的展示和原、被告双方的口枪舌战,视听资料的形成地点、背景、方法等便清楚地展现在法官的面前,和其他证据所构成的一个证据链条便可以查明视听资料的真实性,据此探求出事实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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