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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证的表现形式

2012-12-10 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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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是口头言辞证据,而鉴定结论属于书面言辞证据,两者均以言辞为表现形式。与此不同,物证具体表现为特定的物品或者痕迹,如枪支、手印等,属于实物证据的范畴。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书证与音像证据必须依附于实体物存在,

  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是口头言辞证据,而鉴定结论属于书面言辞证据,两者均以言辞为表现形式。与此不同,物证具体表现为特定的物品或者痕迹,如枪支、手印等,属于实物证据的范畴。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书证与音像证据必须依附于实体物存在,但书证与音像证据都是以其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的事实,而我国司法界一般认为,物证是以其外部形态、特征等方面的内容来证明案件的事实,两者亦存在相当的区别。

  在理解实物或者痕迹时,应当采取广泛的角度。实物是指一切客观存在的物体,不仅包括可以看得见的物品,而且包括肉眼看不见、需要通过科学设备才能发现的微 量物质;不仅包括有特定形状的物品,而且包括没有特定形状的无形物,如空气、水、光线、紫外线、红外线等。在这里,有必要注意区分物品和实物,物品通常是 指有特定形状、肉眼可以看到的实物,而实物包括一切客观存在的物体。从最广泛的意义上来说,痕迹也属于实物的范畴。而所谓痕迹,是一个物体在另一个物体上 遗留下的印迹。从刑事侦查学的角度上讲,当一个物体在另一个物体上运动时必然要留下印迹,而无论其形状如何,肉眼是否可以看见。

  从表现形式来看,痕迹有笔迹、血迹、脚印、手印、车印、伤口等。 依据指引:

  ①《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条例》(2000年5月25日)

  第三十八条 监察部门收集的证据,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的陈述和辩解、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9月2日)

  第二百八十一条 报送死刑(死刑缓期2年执行)复核案件的诉讼案卷和证据,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拘留证、逮捕证、搜查证的复印件;

  (二)扣押赃款、赃勃和其他在案物证的清单;

  (三)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起诉意见书,或者人民检察院的侦查终结报告:

  (四)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

  (五)案件的审查报告、法庭审理笔录、笔录和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笔录;

  (六)被告人上诉状、人民检察院抗诉书;

  (七)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和宣判笔录、送达回证:

  (八)能够证明案件具体情况并经过查证属实的各种肯定的和否定的证据,包括物证或者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第二百九十一条 下列不宜移送的实物,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时,应当审查是否附有相关证据材料;需要鉴定(包括估价)的,应当附有鉴定结论:[page]

  (一)大宗的、不便搬运的物品,由扣押机关开列清单,并附原物照片和封存手续,注明存放地点:

  (二)易腐烂、霉变和不易保管的物品,扣押机关变卖处理后,随案移送原物照片、清单、变价处理的凭证(复印件);

  (三)违禁品、枪支弹药、易燃易爆物品、剧毒物品以及其他危险品,扣押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后。随案移送原物照片和清单。

  对于查封、扣押的货币、有价证券等依法不移送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时,应当审查是否附有原物照片、清单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1994年3月21日)

  第四十条 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如果原件不便取得时,也可以是副本或者复制件。

  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原物不便搬运或者保存时,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

  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物证的照片、录像,经与原件、原物核实无误时,具有与原件、原物同等的证明力。

  制作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拍摄物证的照片、录像以及对有关证据录音时,制作人不得少于2人。提供书证的副本、复制件及照片、音像制品应当附有关于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

  第一百一十四条 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审判人员应当全面出示公诉人、辩护人、被告人提供的对被告人有利和不利的物证、书证,出示前应当先问明物证的特征和书证的内容,再将需要出示的物品或者文书进行辨认,井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的意见。

  ④<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工作细则(试行)>(1991年4月8日)

  第八十九条 对于查获的重要书证、物证及放置地点应予拍照,并用文字说明有关情况。必要时,可以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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