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自认的效力

2014-07-01 10:26
找法网官方整理
证据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证据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自认的效力是指其成立后对法院、当事人所产生的效力及免证责任。自认对于法院、双方当事人所产生的拘束力不一样,其效力依据也各不相同。(一)自认对法院的效力民事诉讼中自认对法院的效力表现在法院...

  自认的效力是指其成立后对法院、当事人所产生的效力及免证责任。自认对于法院、双方当事人所产生的拘束力不一样,其效力依据也各不相同。

  (一)自认对法院的效力

  民事诉讼中自认对法院的效力表现在法院的裁判必须承认自认在证据中的有效作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法院应以当事人自认的事实作为适用法律的事实基础。对于自认的事实,不再需要进行其他的相关举证,也不允许法院相关人员因为主观原因对自认的事实进行否定。如若自认的事实,并不被对方当事人作为证据进行引用,法院也应当进行相应的考虑。当事人自认对法院的拘束力还表现在自认不但表现在初审程序之中,其效力将一直延续到上级审或再审程序。在此,笔者认为其产生效力的重要依据在于当事人的程序处分权。在法律程序之中,当事人的正当程序地位应当得到保障,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不仅对实际的既存利益享有处分权,对程序的过程也应该享有一定的处分权,并因此在一定限度内决定是否利用一些程序,以此来保障自身的利益。因此,民事自认应该作为程序之中当事人可控的一种程序处分权,则可以对法院产生相应的效力。

  (二)自认对当事人的效力

  自认对当事人产生的效力表现在当事人不得随意撤销其做出的自认事实,并且法院可根据该自认事实作为最后判决的依据。并且,该自认事实不仅在初审程序有效,在后续的二审或再审程序均存在效力,自认当事人不得随意更改初始做出的自认事实。这是一种基于法理学和民法学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正是因为这种诚实信用的基础原则,使得自认的效力对当事人产生极大的约束力,使得当事人不得随便更改已做出的自认事实。这一自认的效力主要来源于诚实信用原则。既然当事人的自认能够作为程序的一部分被接受,那么其真实程度就应当获得承认。在这种情况下,若当事人随意改变自己的自认事实将会导致民事诉讼中各方利益均受到损害,无法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而且,任意推翻的自认事实将会极大地影响到司法公正以及司法的进程。所以,自认对当事人可以产生极大地约束力。

  (三)自认对对方当事人的效力

  我国学者认为,民事诉讼的中的自认对对方当事人存在效力主要是因为:1)大多数情况下的自认均属于事实情况;2)能够有效地提高法院的判决效力及降低司法成本;3)可以将自认的作用充分体现。笔者认为,如果当事人对于不利于自己的事实或者陈述进行了相应的自认,那么就代表其已经接受对方的一部分观点,其中的分歧已经被消除,所以应该以和平主义去接受自认的事实,故没必要进行额外的举证责任。所以自认的事实必须得到承认,相应的对于对方当事人也应该产生相应的效力。

证据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42727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证据律师团,我在证据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