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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与举证责任

2014-07-01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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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注册会计师对第三方民事责任的性质注册会计师对第三方的民事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因违约、过失或欺诈对除委托人以外的有利益关系的第三人造成损害,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目前,我国理...

  (一)注册会计师对第三方民事责任的性质

  注册会计师对第三方的民事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因违约、过失或欺诈对除委托人以外的有利益关系的第三人造成损害,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目前,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注册会计师由于违法执业或自身过错而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已达成共识。但是,对注册会计师对第三者的民事责任尚有不同看法,主要有“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两种观点。笔者认为,注册会计师对第三者的民事责任应确定为“侵权责任”。我国的立法也是把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规定为侵权责任。

  引起注册会计师审计民事法律责任的有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自身的原因,还有整个社会环境和市场机制的因素(如:欠缺完善的法律环境、社会公众对审计的期望过高等)。这些因素的存在使注册会计师时时都有可能陷入民事法律诉讼之中。从根本上讲,审计期望差距的存在是产生该责任的社会因素。

  (二)注册会计师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民事法律责任归责原则的确定对于举证责任由谁承担意义重大,必须合理地加以确定。理论界关于注册会计师职务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有四种观点,即:无过错责任原则说、过错责任原则说、过错推定原则说和公平责任说。有的学者认为,我国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应为过错责任的特殊形式——过错推定原则。笔者认为,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宜以过错推定原则为归责原则,主要原因在于保护弱势群体(投资者)的需要和提高鉴证业务执业水平。同时,从世界上发达国家地区的立法实践情况看,美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等地的《 证券交易法》均采用无过错推定原则,而且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是我国证券市场第一个有关侵权民事赔偿适用法律的系统性司法解释,它对会计师等中介机构的民事责任也作了明确的规定。通过分析相关条文的内容可以认为,现行立法对会计师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倾向于采取过错责任原则。

  (三)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的适用

  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司解释关于《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中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当注册会计师发生验资、审计等民事诉讼纠纷时,应采用举证倒置的原则,可以在《注册会计师法》及其他法规中明确规定举证责任由注册会计师承担,即由注册会计师就审计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由作为被告的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承担举证责任,能够大大减轻处于弱势的第三方的证明责任负担,能够更好地实现公平。从效率上看,也能使诉讼的处理更为简便、快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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