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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诉讼新证据规则的几点思考

2012-12-10 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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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该规定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至今,审判实践中极大地保障和便利了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了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地审理民事案件,为实现公正与效率的目标奠

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该规定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至今,审判实践中极大地保障和便利了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了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地审理民事案件,为实现公正与效率的目标奠定了坚实基础。

一、举证期限及证据交换制度为公平诉讼提供了保障。民事诉讼法针对案件审理不同环节如案件受理期限、送达起诉状期限、提交答辩状期限以及案件审理期限等均有明确界定。但原证据规则中在当事人举证环节中未确定具体的举证期限。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一些案件当事人在庭前不积极举证,消极对待诉讼,而在庭审过程中突然提供对案件有重要影响的证据,往往使对方当事人措手不及,一时找不到有效对策反驳相对方,使法庭辩论出现一边倒,造成不公平诉讼。而且当事人不及时举证,拖延诉讼,干扰了人民法院对案件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新证据规则针对以上弊端,确定了明确的举证期限以及证据交换制度,使法官在审判实践中便于操作。新证据规则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确定了证据期限制度。该制度主要内容是确定了法院在受理案件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告知相关的举证权利与义务,主要是告知当事人有证及时举,以及由于在举证期限内不能提供证据和有证不举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责任或证据失效的后果。证据失效是指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而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证据一旦被人民法院宣布失效了,就意味着法院不能以此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当事人而言就产生了相应的事实得不到法院认定的不利后果。举证期限制度强化了当事人的诉讼责任意识,与此密切相关的有证据交换制度,证据交换主要是针对证据较多或复杂疑难案件适用举证期限制度的特殊要求。通过证据交换,促使双方当事人对案件情况的基本了解,诉讼过程中能针对争议标的“有的放矢”,打有准备之仗,保证了公平诉讼。而且审判人员通过证据交换,确定案件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便于正确、及时审理案件。

二、拓宽证据来源渠道,法与理的结合更加紧密。最高院1995年《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中,将视听资料的证据合法性标准限定在经过对方当事人同意上,而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录制的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从以往的审判实践看,这种一刀切的规定过于严厉,许多案件当事人由于此种条件的限制,难以取得案件相关证据而无法诉讼或诉讼后无法胜诉。事实上一方当事人同意对方录制其谈话或制作其他视听资料的情形在实践中非常少见,而这一规定将“私自”等同于“非法”极大地限制了当事人的举证渠道。1995年该司法解释立法本意在于强调证据来源的合法性,旨在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等涉及其他类型的人身权,但是该规定扩大了“非法取证”的界限,而忽视了现实生活中合理性因素,因此,审判实践中一直是颇为争议的问题。从合理性来讲,一味否认未经对方同意的录音证据的合法性是不妥当的。既然是双方之间的谈话,就不存在隐私权被侵害的问题,这种录音内容双方都是知道的,即使是隐私问题,针对法官而言也不存在公布隐私的问题,因为法官有义务对隐私保密,涉及隐私的,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因此从法律意义上讲不存在侵犯隐私权问题。新证据规则重新明确了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即除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外,其他情形不得视为非法证据。实际上除了涉及到国家安全,新证据规则并未针对“偷拍偷录”作出禁止性规定。我们知道刑法上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而对民事诉讼主体而言,也应有“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的问题,既然法律并没有直接对“偷拍偷录”作出禁止性规定,那就意味着偷拍偷录行为并不像以前那样等于非法了。在审判实践中,离婚诉讼中经常涉及到一方当事人的婚外恋或重婚行为,由于该行为的隐蔽性且涉及到行为人的隐私,对方当事人的确难以取得直接证据,原司法解释极大地限制了当事人的举证渠道,而新证据规则的出台,无疑给“偷拍偷录”松绑,极大地疏通了当事人的举证渠道。此种形式的取证,尽管可能侵犯了对方当事人或案外人的隐私权,但由于婚外行为、重婚行为本身就是非法的,所以“偷拍偷录”并非侵犯他们的合法权益,且符合公序良俗。总之新证据规则关于证据来源合法性的重新界定,疏通了当事人的举证渠道,方便了当事人诉讼,更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page]

三、逻辑化的证据判断规则为法官的公正裁判创造了条件。民诉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审查判断证据。这一规定比较原则,实践中不易操作,法官在审查判断证据时缺乏可供遵循的具体规则,容易产生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问题。而新证据规则同样是第六十四条在民诉法基础上借鉴英美法系中自由心证的合理因素,确定了对证据审查判断的一般规律。新证据规则第六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这一规定显然是对民诉法的补充和完善。但本质上讲贯彻这一原则意味着对法官素质提出了高标准、严要求。从哲学上讲,法官对证据的判断过程,其本质上就是一个认识过程,是法官的素质包括业务能力、职业道德、生活经验等各方面综合作用的过程,而证据规则要求法官公开对证据的判断的理由与结果,要求审判人员在庭审过程中以及在诉讼文书中公开这一判断过程,包括原因与结果,这样也提高了法官审判活动的透明度,有利于司法公正。

新证据规则除以上所谈到的几个方面以外,还有许多推陈出新的方面。例如,证人作证,证明的要求,证明标准,自认,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等等方面,都有新的规定。总之,新证据规则的出台是最高人民法院为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推进司法改革的重要措施。它的公布实施,对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完善和法院改革,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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