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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确保书证具有法律效力

2012-12-10 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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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我们经常会收集到一些诸如广告宣传单、商品标签、物证照片等规格不一的书证。出于案卷归档管理的需要,办案人员需对这类书证进行复印、复制、剪切、粘贴或节录、抄录等技术处理。为了确保...

  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我们经常会收集到一些诸如广告宣传单、商品标签、物证照片等规格不一的书证。出于案卷归档管理的需要,办案人员需对这类书证进行复印、复制、剪切、粘贴或节录、抄录等技术处理。为了确保已提取证据固有的法律效力,本文根据行政执法的证据提取、保全规则,对须作技术处理的书证的处理方法作几点提示,供读者参考。

  须粘贴在证据提取单上的书证应作有效固定,以消除证据被调换的可能性。书证留有足够空白处的,可由证据提供人核对后在空白处签字或盖章确认;不便在证件上作说明的书证,应由证据提供人核对后在书证粘贴骑缝处按手印或盖章确认;诸如物证照片、塑料薄膜印刷品等不便按手印或盖章的书证可由提供人核对后在书证的对角粘贴骑缝处按手印或盖章确认;书证为照片的,亦可在照片的背面作文字说明;正反两面都有证据内容且为单件的书证,应粘贴正面内容,复印或复制背面内容。

  对长度或宽度大于办案文书规格且不能剪切、折叠的书证应缩印、复制或拍照。可复印的,应缩印;不便复印且内容简单的,可复制;难以复制的,可拍照;可剪切的,应剪切后粘贴。

  本身内容较多而证据内容简单的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可节录或抄录其中的证据内容,由证据提供人核对后在节录件或抄录件上作文字说明并签字或盖章确认。

  对传真、易霉烂或易腐蚀的书证应及时复印、复制。

  对书证作技术处理还应遵照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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