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申请书应当载明的见容(行政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
调取证据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内容:
(一)证据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等基本情况;
(二)拟调取证据的内容;
(三)申请调取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案件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