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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法院的调取证据权

2013-01-10 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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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行政诉讼中,法律没有规定人民法院有调查收集证据的义务,而是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然而,在审判实践中如何掌握、运用调取证据的做法不尽一致,个别地方存在法院代替...

  在行政诉讼中,法律没有规定人民法院有调查收集证据的义务,而是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然而,在审判实践中如何掌握、运用调取证据的做法不尽一致,个别地方存在法院代替当事人取证、举证的现象。

  为了规范人民法院的调取证据行为,《行政诉讼证据规定》对行政审判实践中法院的调取证据权作了详细规定。

  1、对于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认定的,法院有权调取证据。

  对于这一类情况,当事人无争议的,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补充证据。当这种补充不能实现时,为了查明事实,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依职权调取证据。

  2、涉及有关诉讼程序事项的,法院有权调取证据。

  这里主要是指法院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规定这种情形的目的主要在于维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审判权的行使符合公正与效率的要求。

  3、原告或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这些证据主要是指:

  (1)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

  (3)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如医院出于为病人保密或银行出于对储户的保密而拒绝提供相应证据,可以申请法院调取。

  要注意的是:原告或第三人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一是必须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申请书;二是能够提供确切线索;三是法院不允许调取的,可以在收到不许调取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法院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答复。

  4、对法院调取证据权的限制。

  根据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为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相应证据,说明其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如果到了诉讼阶段,由法院帮其收集,从而证明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这将严重违背行政诉讼的宗旨。因此,这一规定具有相当重要的现实意义,它一方面再次明确了被告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据只能由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收集并在行政诉讼举证期限内提供,另一方面也消除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和法院“官官相护”的忧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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