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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明责任

2016-10-10 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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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中明确:“公诉方对审前供述的合法性承担证明责任”。2012年新修的《刑事诉讼法》则将举证的范围扩大到了:“人民检察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承担证明责任”,即从2010年的言辞证据排除规则,扩大到言辞、实物、瑕疵三种证据,分别确立了非法言辞证据的强制性排除规则、非法实物证据的裁量性排除规则、瑕疵证据的补正规则。

  在诉讼法中,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提出诉讼主张的一方,要对其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但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辩方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主张,刑诉法却免除了其证明责任,改为由公诉方承担证明责任。这是为什么呢?

  之前我们提到过无罪推定原则,根据该原则,审判机关在对被告作出有罪判决前,其在法律上应被推定为无罪的人,被告人对犯罪的罪名与事实并不承担证明责任,公诉机关要通过证据来推翻这一事实,该证明责任是无法转移的。非法证据排除这一程序性的裁判是证据材料证明力的必要条件,也是公诉机关承担有罪证明的有机组成部分。

  刑事诉讼是国家对犯罪的一场追诉活动,公诉机关在侦查人员的支持下,既可以通过强制措施来获取言辞证据,也可以通过强制性的手段固定其他证据材料。同样,诉讼技巧与经验的差距也使得被追诉人在取证能力方面与公诉机关存在着天然的不平等。

  言辞证据一步到位的证明责任

  针对非法言辞证据,《刑事诉讼法》确立了强制排除规则。

  公诉机关如果不能证实侦查人员取证时不存在“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举证或者不能证实以合法的方式固定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或者证人证言等证据,就要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甚至承担败诉的风险。

  实物证据三级跳的证明责任

  针对侦查人员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法律确立了自由裁量的排除规则。

  针对侦查机关非法固定的书证、物证,审判机关排除时需要经过三个环节:

  取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取证违法“可能影响司法公正”——公诉机关对取证不合法不能进行补正或者合理解释。

  公诉机关在此环节首先要承担收集实物证据合法的证明责任。在审判机关认定取证不合法的情况下,应责令由被告方(辩方)承担取证违法“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程度的证明责任。如果辩方在上一环节能够证实非法取证“可能影响司法公正”这一后果,那么证明责任再次回到公诉方,此时,公诉方可以通过责令侦查机关重新制作、补充相关证据笔录或者进行合理解释或者说明的方式进行证明非法取证的行为并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

  瑕疵证据补正的两步证明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确立了瑕疵证据的补正规则,可以将该规则评价为“技术性违法”的取证程序瑕疵。例如:《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列明的侦查人员没有记载询问人、见证人或者缺乏上述人员签名的询问笔录,审判机关即可以认定该份笔录存在瑕疵,但此时的瑕疵并不必然导致证据的排除。对于瑕疵证据公诉机关可以通过责令侦查机关重新制作、补充相关证据笔录或者进行合理解释的方式证明程序瑕疵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的后果已被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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