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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证据真实性审查原则是什么

2018-09-01 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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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司法实践中,行政诉讼证据是能够证明行政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所谓的“证据”在没有经过法院审查之前,只能叫做证据材料,而不是证据。行政证据的审查是有法定的原则的。那么行政证据真实性审查原则是什么呢?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证据审核认定的内容包括审核认定证据的真实性;审核认定证据的关联性;审核认定证据的合法性。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以下行政证据审查原则。

  一、行政证据审查原则

  (一)关联性的审查内容

  关联性是证据审查首要任务,与案件待证事实无任何联系的材料,可以直接排除而无需再审查其合法性与真实性。其审查内容包括:

  证据与案件待证事实是否存在客观联系,它要求每一个证据都与案件的待证事实具有法律上的意义,而非哲学上的联系,就行政案件而言是指证据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合理性有关联,包括行政执法主体、认定的事实及所依据的证据材料、自由裁量杈合理行使的依据等。这解决的是证据能否证明案件待证的证明资格,也即证据能否证明案件待证事实问题。

  证据与案件待证事实存在什么样的联系,是直接关联还是间接关联,它要求每一个证据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真实性。证据与案件有直接关联的是能够对案件事实起直接证明作用的直接证据,与案件有间接关联的是对案件事实不能单独起证明作用,而必须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才能起证明作用的间接证据。这解决的是证据的证明能力,也即证据能够多大程度上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问题。

  (二)合法性的审查内容

  合法性关系到某一证据能否成为定案的资格,即证据有无证据能力。它包括取得证据的主体合法,证据的形成符合法定程序,证据的形式符合法定要求,证据取得内容符合法定要求和证据运用符合法律规定。具体而言,合法性审查包括:

  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即是否是法律规定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七种表现形式之一,否则,即不符合证据形式的合法性要求。

  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要求。只有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要求四种形式的法律规定的证据主体、依照法定程序期限和方式收集到的证据才具备可采性。

  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如未经质证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三)真实性的审查内容

  真实的证据能最大限度地使案件事实还原为客观事实。证据的真实性是证据能够成为定案依据的本质要求,它要求证据从内容到形式都是真实的,其内容要反映客观事实,其形式能被人们所认识,因此,对单一证据进行真实性审查是综合认定证据的基础。由于证据的真实是人们事后收集、汇总、推理而得出的真实,它与客观真实可能有一定的差距,因此对证据必须严格审查,甄别其真实性。真实性的审查内容包括:

  证据形成的原因。通过分析证据形成的基本条件和不同特点,分析其真实性;

  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时问、空间、物理、化学等因素都会影响证据的真实性。

  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品、复制件。原件、原物是原始证据,复制品、复制件是传来证据,原始证据效力大于传来证据;

  4、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当事人是否具有有利害天系,这是从主观因素上判断证据的真实性;

  综上可述,我们知道行政证据真实性审查主要有:证据形成的原因;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证据是否为原件;证人与当事人的关系。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总结整理的有关“行政证据真实性审查原则是什么”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的问题比较复杂,可以上找法网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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