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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违法案件的调查取证和证据认定

2012-12-10 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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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土地违法案件的调查取证和证据认定目前,土地违法案件的调查取证和证据认定工作,在实际操作上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调查报告不规范,重点不突出,调查笔录层次不清,字迹不工整,随意涂改、增减,证据材料不齐全,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锁链,现场勘

  土地违法案件的调查取证和证据认定

  目前,土地违法案件的调查取证和证据认定工作,在实际操作上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调查报告不规范,重点不突出,调查笔录层次不清,字迹不工整,随意涂改、增减,证据材料不齐全,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锁链,现场勘测面积不准确;对证据认定的材料收集不充分,分析和判断不准确。这些都直接影响了土地案件的定性,导致错案时有发生。

  调查取证

  根据群众举报和执法检查发现的各类土地违法案件,办案人员应立即开展初步调查,7日内提出《初查报告》,并提请大队是否立案,凡符合立案条件的,办案人员填写《土地违法案件立案呈报表》,报局分管领导批准立案。

  调查笔录。调查笔录是土地执法人员为查清案件事实而向案件当事人和其他知情人了解情况时所作的书面记录。

  调查笔录分开头、正文和尾部三个部分。①开头:应当写明调查情况和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内容包括:调查时间、地点、调查人、记录人姓名,被调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联系方式及调查事由、调查内容等。②正文:是调查笔录的主体,一般采用一问一答式,即依次把调查人的提问和被调查人的回答一一记录。询问时,应围绕违法事实和性质,分清主次,突出重点。对被调查人提供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情况要详细记录,对一般情况可略记或不记,确保记录内容的完整。③尾部:应当将调查笔录交被调查人阅读和签名,被调查人不识字或不愿阅读的,由记录人宣读,被调查人认为记录内容与其讲述有出入的,记录人应当根据其真实意思表达对笔录进行修改,改动的地方应由被调查人按手印认可。

  书证调查。书证是土地违法案件调查的重要证据,它是以语言文字、图形符号等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要求被调查单位或个人提供有关土地违法案件涉及的书证,主要有与案件有关的协议、批准文件及图纸、土地权属证明材料、票据等。书证调查一般要提供原件,提供原件有困难,可以提供复印件,但复印件的资料应由调查人员注明来源、取得方式和时间,并由被调查单位或个人签名盖章。

  现场勘测。现场勘测的目的是查清违法占地的面积和四至界线,面积在土地行政处罚案件中至关重要,面积不准确就意味着主要事实不清。因此,要绘制现场勘测平面图,计算土地面积,制作勘测笔录和摄影。上述工作完成后,应交与被调查单位或个人查看,确认无误并与勘测人员共同签名或盖章。如果被调查人不愿签名和按手印的,土地执法人员应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单位负责人到现场,说明情况,请其签字,以证实笔录的真实性。[page]

  收集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是查明和确定案件情况是否真实的材料或资料。在土地违法案件处理中,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确定案件事实,靠的就是证据。

  收集各种证据材料要详尽可靠。要获得可靠的证据,必须主动、及时、全面、细致地收集各种证据材料。只有占有大量、详尽的证据材料,才能经过分析、研究得到客观真实的证据,否则,对证据的审查判断犹如“无米之炊”,不可能获得可靠的证据。

  收集各种证据材料,要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办案人员收集到的各种材料,并不一定都是证据。因为这些材料来源不同,取得的方法不同,加之一些主、客观因素的影响,有些材料是片面的,不符合实际情况,甚至是想象和编造的。因此,办案人员必须对之去粗取精,去伪存真,正确地认定证据。同时,还要看证据材料的来源和方式,提供材料的人和案件本身有什么关系,证人的思想素质、文化程度如何,有没有影响证据的真实性。

  收集各种证据材料要相互印证。调查笔录是案件当事人和其他知情人所作的口供,根据轻口供、重证据的原则,调查笔录的内容经过认真查证后,才能作为定案证据。因此,证人之间、证人与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当事人之间所提供的情况要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在此基础上,把各种证据材料联系起来相互印证,看有无矛盾。对于一些表面上看起来有矛盾,但实际上是一致的事实,也要作出合理的、令人信服的解释。

  任何证据都必须具备客观性、相关性、合法性,才能具有证明的效力,土地案件处理中的证据也不例外,只有完全符合上述要求的证据材料,才可以认定为证据。

  证据认定

  土地案件的调查取证和证据认定实际上就是不断的发现、收集、审核、认定证据的过程,证据的收集与认定是土地案件处理的关键,证据的认定又是关键中的关键,它是一项认真细致的工作,必须严格遵守证据规则。

  认定证据不能带有随意性。在证据的运用过程中,国土资源部门不能因为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或反映情况不准确而作出不准确的认定,应当以证据证明的土地案件事实为依据。也就是说,看证据材料所述的内容情节是否清楚、统一,逻辑上有无矛盾,有没有扩大、编造、主观想象、随意成份存在。必须准确无误,充分可靠,切忌先入为主,主观臆断。

  要用全面联系的观点看待证据。证明同一土地案件的各个证据,必须是一个相互联系的证据体系,在这个体系中,不论有多少个证据,其证明的方向应该是一致的,各个证据之间必须相互协调、相互印证。如果证据之间存在着矛盾,则应重新调查,不能人为地掩饰。同时,办案人员在审核土地案件的证据时,对全部证据综合审查,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的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材料与土地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排除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也就是说,应当以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page]

  搞好证据的组合和规范。要按照各个证据之间的规律组合形成证据体系,以便更清楚地说明土地案件的真实情况。目前,国土资源行政执法法律文书的格式、字体和内容不统一,影响了收集证据材料的质量。因此,在审核各种证据材料过程中,应严格按统一法律文书格式的要求,统一书写材料所用的纸,统一使用墨水填写。应做到字迹清楚、整洁,表述准确无误,各项内容均不得随意涂改、增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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