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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除皱眼部受损 美容院主被判赔偿

2013-07-11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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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被告原是北京市美*茹梦美容院个体工商户。2007年4月,原告在被告处实施生物素除皱美容术,并向被告支付了700元办理美容卡。同年8月,被告再次为原告实施生物素除皱美容后,原告出现视力模糊、左眼睑下垂症状...

  被告原是北京市美*茹梦美容院个体工商户。2007年4月,原告在被告处实施生物素除皱美容术,并向被告支付了700元办理美容卡。同年8月,被告再次为原告实施生物素除皱美容后,原告出现视力模糊、左眼睑下垂症状。经北京同仁医院诊断,原告左眼上睑下垂(原因待查)。原告为此在北京同仁医院支出医疗费163.22元,在北京市丰台区铁营医院支出1107.47元。原告找到被告协调此事,被告为原告出具书面说明,内容为:“眼睛用生物素过多,可以打先锋,对生物素没有任何冲突,恢复1-3个月,正常,还原来眼睛一样,3个月之内,顾客不能有任何麻烦。3个以后假如不好,以美容院负责任。”被告在该书面说明上签字并加盖了北京市美*茹梦美容院之印章。同时,被告给付原告1000元。

  后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美容卡费700元,赔偿医疗费1271元、后续治疗费6000元、就医交通费163元、精神损失费3万元以及残疾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原告在被告处进行生物素除皱美容后,出现视力模糊、左眼睑下垂等症状,被告亦以书面说明的形式认可系因使用生物素过多,故被告应当对其美容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退还美容卡费、赔偿医疗费之请求,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赔偿后续治疗费之请求,因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且该费用尚未支出,故法院对原告该请求不予支持,原告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关于原告要求赔偿就医交通费之请求,合法有据,法院根据原告就医时间、次数酌定具体数额。关于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之请求,因原告现无证据证明其伤情符合精神损害赔偿程度,故法院对原告该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之请求,因原告目前状况在此次诉讼中未能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故原告该请求,法院不予处理。另外,被告已给付原告的1000元,应从被告给付的赔偿款中予以扣除。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崔女士在姚某开办的美容院做除皱美容后出现视力模糊,为此花去1000多元治疗,后将美容院主姚某告上了法庭索赔。近日,朝阳法院审结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被告姚某给付原告崔女士美容卡费700元、医疗费1270.69元、就医交通费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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