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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失致人死亡 死者家属获赔4万

2013-07-12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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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失致人死亡死者家属获赔4万备受社会关注的医疗事故举证倒置广西首次碰撞的桂林一医患纠纷案(本报2002年11月8日和2003年3月16日曾作报道)有了结果。近日,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桂林市...

  医疗过失致人死亡死者家属获赔4万

  备受社会关注的医疗事故举证倒置广西首次碰撞的桂林一医患纠纷案(本报2002年11月8日和2003年3月16日曾作报道)有了结果。近日,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桂林市人民医院因医疗过失造成患者死亡,赔偿死者家属46017.8元。

  2001年10月2日,姜某琴下楼梯时不慎跌倒受伤,到桂林市人民医院治疗。10月3日,姜某琴在该医院死亡。死者家属认为姜某琴在桂林市人民医院住院期间,该院医护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治疗中观察病人病情不仔细,病人病情变化时不出诊,不下医嘱,出现问题不及时抢救治疗,延误了病人的抢救机会,导致病人死亡。今年3月13日,死者家属将桂林市人民医院推上法庭,要求赔偿77643.8元。

  被告桂林市人民医院辩称,原告起诉桂林市人民医院漏诊、延误治疗等问题不符合事实,桂林市人民医院只是在形式上有一些违反护理规范、常规行为,与患者死亡没有直接责任。按广西医学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桂林市人民医院只负轻微责任,应赔偿6000元。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对死者姜某琴脑挫伤,脑肿胀的漏诊是客观存在的。被告涂改医疗文件,伪造化验单是一种违法行为,显然是在逃避责任。广西医学会作出的鉴定书认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属于医疗事故中最严重的一个等级,造成了患者死亡,医院人员违规事实与患者死亡有一定的关系。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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