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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的几点思考

2012-12-26 1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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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医疗事故纠纷不时的发生,为了更好的解决好医疗事故纠纷的相关问题,下面提出以下相关的解决思路。根本出路在于缓和医患矛盾。医疗资源配置不合理、医疗服务供需不平衡等,造成了看病难,看病...

摘要:医疗事故纠纷不时的发生,为了更好的解决好医疗事故纠纷的相关问题,下面提出以下相关的解决思路。

  根本出路在于缓和医患矛盾。

  医疗资源配置不合理、医疗服务供需不平衡等,造成了“看病难”,“看病贵”,也增加了纠纷发生几率,使大型医院成为医疗纠纷的高发区。而当前社会反响强烈的药价虚高、群众看病贵的不正常现象,已引起患者强烈不满,一旦支付高昂医疗费又得不到优质的服务,以致达不到患者预期的治疗效果,纠纷也就在所难免。因此,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抑制“看病难”、“看病贵”,使普通百姓能够看得起病,从根本上缓和医患紧张情绪,消除患者对医疗机构的不信任感,减少医疗纠纷发生几率。目前,政府已经出台了相关抑制药价的政策,加上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体系的逐步建立,相信能够对“看病难”、“看病贵”的状况起到缓解作用。

  建立医疗责任强制保险制度,降低医疗责任风险。

  医疗纠纷案件调解率低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案件赔偿标的数额大,医院和患者或者家属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而且,诉讼相对集中于大中型医院,也使这些医院每年在医患纠纷上付出大量的金钱、时间和精力,负担沉重。因此,应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体系,建立医疗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制定相关标准,将责任明确的医疗纠纷直接由保险机构赔偿。这样做既可以降低医疗责任风险,方便医疗纠纷的和平解决,也有利于医院专心于提高医疗技术和医疗服务水平。

  各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纠纷评估机制。

  在患者或者家属向医疗机构提出赔偿请求时,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或者家属的诉求进行内部讨论,评估患者或者家属的诉求是否有事实和法律根据,自己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等,根据评估意见决定是否与患者或者家属协商解决纠纷,尽量将医疗纠纷消解于诉讼之前。

  有法官还呼吁指出,医疗机构应加强管理,规范医疗行为,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医疗纠纷的发生有其偶发性,也是有规律可循,也是可以预防的。只要认真分析成因,采取恰当的方式和方法,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是可能的。对此,医疗机构应在以下方面下功夫:首先,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在履行医务合同中的注意义务,并应以专家责任来严格要求。其次,医疗机构应完善病历资料的修改、补充制度。在审理医疗纠纷中,患者对病历资料提异议甚至发生纷争的不在少数,甚至直接影响了鉴定程序的进行。为防止有关医务人员伪造、涂改病历资料,避免医患双方对病历资料真实性的争议,医疗机构应健全病历资料的修改、补充规范。因医师笔误或上级医师审查需对病历进行修改,应保证原记录清楚、可辨认。第三,医疗机构应完善尸检书面告知制度。对于患者死亡的医疗侵权纠纷,医患双方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由医疗机构提出尸检。医疗机构应提高证据意识,在提出尸检时,应以书面形式向患者家属提出,并要求其出具书面意见。病人家属拒绝出具书面意见时,可以在当地公安机关、上级行政部门在场的情况下,向病人家属出具书面意见,并要求其出具同意与否的书面意见。第四,医疗机构应完善对患者的告知制度。《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告知应尽可能采用书面形式,紧急情况下无法书面告知时,医务人员及其相关医疗服务人员应在事后进行忠实、详细的记录,必要时也可以采取录音、录像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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