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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的“私了协议“的审查

2015-06-17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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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医疗事故赔偿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等规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后对患者进行的赔偿。那么院方与患者之间达成的赔偿“私了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不?

  一、医患双方达成了医疗纠纷的“私了协议”是否还可以起诉请求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合法的私了协议签订并履行后,只消灭医疗人身损害赔偿之债及债上实体请求权,但不消灭该债上请求权的程序权利。故患者家属虽可以提起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之诉但因实体权利消灭后并不能赢得诉讼。

  二、如何审查和认定私了协议

  私了协议的本质上是就医疗纠纷达成的和解协议,就患者而言,则是对医疗损害人身赔偿之债的处分,其成立和生效则当然要符合契约成立和生效的法律要件。法院应当依据合同法审查私了协议是否成立和生效,查明是否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法定情形(显失公平、欺诈、重大误解、胁迫等),只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存在可撤销的情形,就应当认定和解协议的效力(在交通事故中签订赔偿协议后仍可反悔起诉)。为确保协议合法有效,应注意以下方面:

  1、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规避相关责任,如果和解协议中涉及排除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条款是当然无效的。

  2、达成和解协议的患方应符合相应的条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备主体资格,是直接与医院发生厉害关系的患者本人或监护人、继承人(特别注意继承人的顺序和处分权)等。

  3、达成和解协议的医方应符合相应条件,如有授权、加盖医院公章等。

  4、和解协议有效的情况下,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就变成了履行和解协议的普通债务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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