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溧水县法院洪蓝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医患纠纷。
2007年3月,陈某因骑车不慎摔倒,导致右侧胫腓骨中段骨折,遂到溧水县石湫卫生院治疗。高淳县薛城医院派出医疗人员到石湫卫生院给陈某进行手术。手术中,由于医疗人员处理不慎,意外将手术钻头遗留在陈某的肢体内,致使陈某病情加重。
后经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右胫骨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构成八级伤残。陈某将溧水县石湫卫生院和高淳县薛城医院诉至法院,要求两家医院赔偿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4万元。
溧水县法院洪蓝法庭受理此案后,立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经过耐心细致的说服、劝导教育工作,溧水县石湫卫生院和高淳县薛城医院同意一次性赔偿陈某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