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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细则

2019-09-03 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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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要想正确的处理医疗事故纠纷的话就必须要相应的法律进行规定,否则在医疗事故当中患者作为弱势群体是很难获得赔偿的,所以下面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细则的相关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当然大家也可以咨询找法网。

  一、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障病员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

  第三条 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虽有诊疗护理错误,但未造成病员伤亡、残废、功能障碍的;

  (二)由于病情或病员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三)发生难以避免的并发症的;

  (四)以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诊治为主要原因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四条 医疗单位和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的医疗事故或可能是医疗事故的事件(以下简称医疗事故或事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及时、认真地做好调查研究和分析、鉴定工作,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得当。 病员、家属及其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与医疗单位和卫生行政部门合作,共同做好医疗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分类与等级

  第五条 医疗事故分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责任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所致的事故;技术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技术过失所致的事故。

  第六条 根据给病员直接造成损害的程度,医疗事故分为三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死亡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严重残废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残废或者功能障碍的。

  前款医疗事故等级的医学鉴定标准,由卫生部制定。

  第三章 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

  第七条 凡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当事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医疗单位的科室负责 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随即向本医疗单位负责人报告。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八条 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医疗单位,应指派专人妥善保管有关的各种原始资料。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 因输液、输血、注射、眼药等引起的不良后果,要对现场实物暂时封存保留,以备检验。

  第九条 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处理。 病员及其家属也可以向医疗单位提出查处要求。

  第十条 凡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亡原因的,在有条件的地方必须进行尸检。尸检应在死后四十八小时以内,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医院病理解剖技术人员进行,有条件的应当请当地法医参加。医疗单位或者病员家属拒绝进行尸检,或者拖延尸检时间超过四十八小时,影响对死因的判走,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负责。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细则

  二、如何进行医疗事故索赔

  (一)双方协商

  对于中小型医疗机构,在过错明显的时候,对构成医疗事故无争议时,争取通过协商解决。对于大型医疗机构,协商成功的可能性相对不大。

  (二)行政处理

  申请医疗行政部门调解,如对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存在争议,则主动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在鉴定结论作出后,可以协商或由医疗行政部门主持调解。

  1、卫生行政部门调解程序

  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2、当事人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

  医患双方合意共同书面委托医方所在地的区或县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初次鉴定或省、直辖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再次鉴定;双方不能合意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起,由其审核后移交有关医学会组织鉴定。

  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行政复议程序

  当事人为谋求重新鉴定而提起。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有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鉴定专家资格、执业类别、鉴定程序三方面进行具体行政审核。如对具体行政审核意见不服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起行政复议。

  4、医疗行政诉讼程序

  当事人为谋求重新鉴定而提起。对行政复议不服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撤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中的具体行政审核意见。

  5、医疗刑事诉讼程序对比医学图片看看你的症状。不过有问题还得找医生。

  对医护人员涉嫌医疗事故罪的,依法可以向公安部门提请启动刑事诉讼程序。

  (三)诉讼

  在案情许可的情况下,尽量以人身损害的其他各种案由立案。这关系到案件的法律适用和当事人的最大利益。

  1、医疗机构举证责任

  代理医方的律师首当确认医患关系发生且未超过诉讼时效,而后决定在举证期限内主动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证明医方无过失行为或过失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无因果关系,以免发生举证不能。

  2、患方举证责任

  患方就是否存在医患关系、损害结果及损害结果涉及经济赔偿范围、数额等承担举证责任。

  代理患方的律师首当完成医患关系、损害结果的举证,在此基础上,还要对经济赔偿数额进行举证。举证前应当注意确定合理的赔偿预算,不能发生漏项。当医疗尚未终结或病情复杂造成预算困难时,当可保留相应的诉权。此外,在过失及因果关系方面,虽然举证责任倒置,但主动举证更具有说服力。

  三、医疗事故责任纠纷如何认定

  (1)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纠纷

  (2)医疗产品责任纠纷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医疗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改变了审判实践中长期采取的过错推定的原则。在责任性质上,医疗损害责任是一种替代责任,由医疗机构对其医务人员给患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是指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等情况而未予说明,或者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或其近亲属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而未尽到义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由此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产品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使用有缺陷的药品、消一毒药剂、医疗器械等医疗产品,或者输人不合格的血液,因此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机构或者医疗产品的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所应当承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就是为了保障病员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才制定的。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细则的相关知识。若大家还有其他疑问亦或是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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