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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出台办法设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2012-12-26 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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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本网讯(记者邓娜)近日,漳州市司法局、卫生局、公安局联合出台《漳州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制定了详细的医疗纠纷预警制度,并要求市、县(市、区)设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下设调解中心。按照规定,调委会调解主要受理调解重大疑难医患纠纷,向患者及

  本网讯(记者邓娜)近日,漳州市司法局、卫生局、公安局联合出台《漳州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制定了详细的医疗纠纷预警制度,并要求市、县(市、区)设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下设调解中心。

  按照规定,调委会调解主要受理调解重大疑难医患纠纷,向患者及家属或者医疗机构提供医患纠纷调解咨询和服务。经调解解决的医患纠纷,按照医患双方当事人的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在调解医患纠纷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在医疗纠纷预警制度方面,《办法》指出,如因医疗行为导致患者死亡或可能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的、因医疗行为导致三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的和发生医患纠纷,患方在医疗机构内有聚众闹事倾向以及其他扰乱医疗秩序的情况,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卫生行政部门和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

  医患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应启动医患纠纷处置预案,协商解决纠纷理赔事项。每起纠纷索赔金额三级医疗机构在1.5万元以下,二级医疗机构在1万元以下、其他医疗机构在5000元以下的,可以由医疗机构向医疗纠纷理赔处理部门报告后与患者或者患者家属协商解决;超过以上索赔金额的,医患双方应当向当地医患纠纷人民调解机构申请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当事人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调委会申请调解。符合受理条件的,调委会应当及时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调解一般自调解开始之日起30日内调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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