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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误将福尔马林打入患者胆管造成二级甲等医疗事故

2013-07-05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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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永昌男子梁树德在地处兰州七里河区的某大医院接受治疗时,由于院方人员违规操作,误将福尔马林打入胆管,造成其肝脏左右胆道及胆管坏死,最终不得已进行了肝脏移植受体手术。梁树德将该医院起诉到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该医院赔偿因医疗事故造成的损失55.26

  永昌男子梁某在地处兰州七里河区的某大医院接受治疗时,由于院方人员违规操作,误将“福尔马林”打入胆管,造成其肝脏左右胆道及胆管坏死,最终不得已进行了肝脏移植受体手术。梁某将该医院起诉到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该医院赔偿因医疗事故造成的损失55.26万元。2007年4月19日,兰州中院判决该大医院赔偿梁某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其他费用共计39.27万元。

  6月11日,记者从有关方面了解到,宣判后,双方都没有上诉,该判决已生效并已执行。

  案件回放

  肝移植:福尔马林“惹祸”

  2004年9月15日,永昌男子梁某来兰州入住地处七里河区的某大医院接受治疗,被诊断患有肝包虫病,手术后却病情加重。

  2004年11月4日,梁某转入西安西京医院,被诊断为肝包虫术后的化脓性胆管炎,胆源性肝脓肿,需做肝移植手术。2004年12月4日,梁某接受了肝脏移植受体手术。

  术后,梁某认为自己之所以进行肝脏移植,是因为在兰州某大医院治疗时,该院医护人员在手术中违反操作规程,误将福尔马林液药水打入胆管,将胆管腐蚀,造成肝脏左右胆道及胆总管坏死,致使其手术后3天出现巩膜黄染,且日渐加重,持续出现高热。而该医院长期给予他药物降温维持,对他的病情不会诊也不采取任何治疗措施,导致他不得不做肝脏移植手术,手术对其身心造成了极大损害,并导致其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丧失了劳动能力。梁某将该医院告上法庭,请求赔偿因医疗事故造成的损失55.26万元。

  鉴定:二级甲等医疗事故

  2005年4月1日,兰州医学会对该病例进行了技术鉴定,结论为该病例不属医疗事故。后兰州大学基础医学院对该病例进行病理学诊断,结论是医院的违规行为是造成梁某人身损害的主要原因。2006年11月20日,中华医学会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为医方有过失行为,导致梁某二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

  判决:医院“埋单”39万

  兰州中院审理后认为,梁某因患肝包虫病入住该医院,而该院在给梁某做肝包虫内囊摘除术、肝囊切除术时,由于医院手术前对肝包虫病常见的胆汁瘘并发症未引起重视,术后导致福尔马林液感染胆道,致梁某转院做肝脏移植术。中华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院的过失行为违反了肝包虫病的诊疗常规,与患者的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2007年4月19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该医院赔偿梁某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其他费用共计39.2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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