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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事故进行分级有什么作用

2019-11-08 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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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般发生医疗事故后,在明确医疗事故责任时,事故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以及结合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那么对医疗事故进行分级有什么作用?阅读完以下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对医疗事故进行分级有什么作用

  1、医疗事故的分级直接涉及对患者的赔偿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1)医疗事故等级;

  (2)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3)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2、医疗事故的分级还涉及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和监督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8条第2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医疗机构的报告或者当事人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1)患者死亡;

  (2)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3、医疗事故的分级涉及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有关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5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医疗事故进行分级有什么作用

  二、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有哪些

  1、完全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无其他因素的影响。

  2、主要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次要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4、轻微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三、医疗事故的含义

  医疗事故必须是治疗结束后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根据病员受损害的程度和医政部门出台的《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条规,进行医疗过错参与责任度鉴定和因果关系等级评定。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最新的对医疗事故进行分级有什么作用相关内容。综上,医疗事故的分级直接涉及对患者的赔偿,还涉及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和监督。并且还涉及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有关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罚。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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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分级有何标准
为便于对医疗事故作出实事求是的处理,现将医疗事故的级别划分如下:   一、一级医疗事故   系指行为人过失直接造成病人死亡的。      二、二级医疗事故   系指行为人过失,直接造成病员严重残废或严重功能障碍的。   二级甲等医疗事故:造成下列之一情形者,列为二级甲等医疗事故:   三、三级医疗事故   系指行为人的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残废或功能障碍的。   三级甲等医疗事故:造成下列之一情形者为三级甲等医疗事故:   1.视力、视野损害但未丧失工作和生活能力。   2.双耳听力明显减退(在60分贝以上)。   3.声带或喉部受损伤,对发音有明显影响的。   4.主要脏器功能有改变(有临床和客观检查指标),但不需要借助药物或器械维持的。   5.食道损伤,吞咽困难。   6.致原正常尿道狭窄,排尿困难。   7.育龄妇女子宫切除。   8.脊柱或躯干畸形,功能有一定程度影响的。   9.主要关节功能受一定影响,但基本可持坚正常生活和工作的。   10.缺失任何一手拇指。   11.除拇指外,其余四指中缺失任何三指以上。   12.缺失任何一手两指及其掌骨。   13.前臂强直。   14.肩关节、腕、髋、膝、踝等任何之一大关节,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15.肘强直,活动度小于90℃或中立位活动度小于10℃。   16.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   三级乙等医疗事故:造成下列之一情形者,定为三级乙等医疗事故:   1.主要脏器受损后功能有一定改变,有临床症状和客观检查所见的。   2.体腔或组织深部遗留纱布、器械,需要新实施手术的。   3.开错手术病人、手术部位或脏器,造成组织、器械较大创伤的。   4.缺失一足的全部足趾。   5.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   几点说明   1.鉴定听力减退的方法:   (1)听力检查宜用电测定器以气导为标准,听力级单位为分贝(dB),一般采用500、1000人2000赫兹三个频率的平均值。这一平均值相当于生活语音的听力阈值。   (2)语音听力减退未达30分贝的,应属于听力基本正常。   (3)损伤后,两耳语音听力减退按如下方法计算:   (较好耳的语音听力减退×5上标+,较差耳的语音听力减退×1)除以6。   如计算结果,语音听力减退在60分贝以上属于听力明显减退。   2.鉴定视力障碍的方法:   视力(指远距视力)经用镜片纠正达到正常或接近正常视力的,都不作视力障碍论。正常力,最好矫正视0.8以上为正常视力范围,0.4~0.8为接近正常视力,视力障碍分级下见表:   视力障碍   盲标准:   采用一九七三年世界卫生组织测定、一九七九年第二届全国眼科学术会议同意采用的盲目标准。凡无眼球,视力记为无光感。   如中心视力好而视野缩小,以注视点中心,视野半径小于10°而大于5°者为3级;如半径小于5°者为4级。   评定视力障碍,应以“远距视力”为标准,参考“近距视力”。   3.各种损伤必须由过失所致,不包括治疗并发症及疾病自然转归所致。   4.本标准各项所例,仅临床常见或比较常见者,难以穷尽所有情况,在实际工作中如遇未被包括者,可参照本标准确定。   5.本标准仅供内部掌握使用,不对群众公布。在试行中不断总结经验加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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