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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一男子肇事 家里出钱给人看病不知钱咋花

2013-08-30 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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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儿子骑摩托撞人家里出钱给人看病他想知道钱咋花的挺难!沈阳首例非医患状告医院案开庭肇事方将医院告上法庭一审判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驳回起诉阅读提示老刘的儿子撞人后需要支付...

  儿子骑摩托撞人 家里出钱给人看病

  他想知道钱咋花的 挺难!

  沈阳首例“非医患”状告医院案开庭 肇事方将医院告上法庭 一审判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驳回起诉

  阅读提示

  老刘的儿子撞人后需要支付对方治疗费用。在医院出具的药品单据上,老刘发现问题并希望了解“钱是怎么花的”,但医院称老刘既不是患者,也不是患者家属,无权了解。

  为此,老刘将医院告上法庭,法院一审认定老刘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驳回起诉。

  晨报讯(记者 李萌)“我就想弄明白,这钱是怎么花的!”老刘握着一摞医药费单据将沈阳市第五人民医院告上了法庭。

  沈阳首例“非医患”状告医院案就此产生。

  昨日,铁西区法院对老刘的案子进行了一审判决,认定老刘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孩子撞伤人 救治药费单据遭质疑

  2008年4月,老刘的儿子驾驶一辆没有车牌号的摩托车,在沈阳市铁西区西工街,将一位横穿马路的老人当场撞倒。老人随后被送到沈阳市第五人民医院抢救,医院诊断老人脑出血,情况非常危险。

  老刘一家人得知情况后,交付了老人的治疗费用。“虽然老人没走人行横道,但我儿子错大,毕竟是我儿子把人撞伤了。”老刘说,在交警下达的事故认定书中,老刘的儿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老刘说,一家人都是工薪阶层,“这给人家看病的钱都是跟亲戚朋友借的,我每天盯着,看医院都给用了啥药,垫付的钱还得用几天。”老刘觉得,自己是个较真的人,“钱都干啥了,我心里得清楚。”

  过了几天,老刘在医院出具的药品单据上发现了问题,“当时老人一直处于危险期,医院给老人用了一种名为甘油果糖的药,这在患者有脑出血的时候是不能用的!”

  在甘油果糖注射液的药品说明中,注意事项中的第四项写有:怀疑有急性硬膜下、硬膜外血肿时应先处理出血源并确认不再有出血后方可应用本品。在老人的病历里记载,用药期正是老人处于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的活动期。

  之后,老刘咨询了医学专家,“我又买了两本医学书,都说在这种情况下用甘油果糖只会加重出血,病越治越重。”

  规定显示 肇事方无权了解医院治疗对错

  近两个月的治疗,受伤的老人在花费2万余元的医药费后终于出院。

  2008年6月25日,交警出具了老人的伤情审核意见书,鉴定老人是重型­脑损伤,结论为轻伤。由于双方在用药以及其他方面产生了分歧,老刘在为老人支付1.5万元医药费后,停止了支付。

  但对于医院使用甘油果糖,老刘认为,医院是先将老人的病情加重,然后再抢救,“虽然最后抢救过来,但是不是我所支付的医药费会因此增加了?”

  为了求证,老刘先找到了五院,医生告诉老刘他既不是患者,也不是患者家属,无权了解。“我就想不明白了,人是我花钱救的,我怎么就没有权利了解用药情况呢?”较真的老刘将此问题反映给了沈阳市卫生局。

  很快,卫生局出具的告知书上写明: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你反映的问题,可通过患者或者家属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以确定是否存在医疗过失。“也就是说,医院治疗的对错,只有患者及其家属能了解,我还是没权利。可家属明确表示不会配合我。”老刘显得有些无奈。

  直到2010年,老刘一直没能为自己的质疑找到合理的诉求对象。两年里,受伤的老人将老刘的儿子告上法庭,法院判决老刘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但医院的治疗问题,法院表示需要老刘另行起诉。

  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法院驳回起诉

  今年7月《侵权责任法》正式实施,铁西区法院正式受理了老刘的起诉。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适用范围里表示,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其中民事权益中包含财产权益。“如果因医院的错导致我多花钱,那就侵犯了我的财产权。”老刘说。

  对此,医院方的代理人表示,原告和我院没有任何法律关系,不具备医患法律关系的诉讼主体资格。“交通事故的案子判决已经生效,老人一方并没有向我们医院主张权利,相当于确认了医疗行为及医疗费的合法性。因此应该驳回原告的起诉。”

  昨日下午,铁西区法院对老刘的案子进行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原告与伤者之间系人身损害赔偿关系,伤者与医院是医患关系。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由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予以监督管理,因此原告要求确认被告医疗行为违法,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应驳回。

  看着这些眼熟的话,老刘觉得自己一下子回到了起点。“《侵权责任法》的意义也没体现出来啊!”听到宣判后,老刘攥着判决书在法院门口点了根香烟,他决定近日将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各方说法

  老刘

  医院使用甘油果糖不合理。医院是先将老人的病情加重,然后再抢救,虽然最后抢救过来,但是不是我所支付的医药费会因此增加了?

  沈阳市第五人民医院

  老刘既不是患者,也不是患者家属,无权了解。

  沈阳市卫生局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老刘反映的问题,可通过患者或者家属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以确定是否存在医疗过失。

  沈阳市铁西区法院

  原告与伤者之间系人身损害赔偿关系,伤者与医院是医患关系。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因此原告要求确认被告医疗行为违法,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应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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