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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如厕摔残医院被判赔50万

2013-08-30 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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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因医院厕所的地板太滑,患者如厕时不慎摔伤致残,伤者亲属向院方提出巨额赔偿。日前,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某县人民医院赔偿患者蒋X509999.1元。据了解,这一金额创下了该市近年来人身损害赔...

  因医院厕所的地板太滑,患者如厕时不慎摔伤致残,伤者亲属向院方提出巨额赔偿。日前,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某县人民医院赔偿患者蒋X509999.1元。据了解,这一金额创下了该市近年来人身损害赔偿的最高纪录。

  事件:患者如厕摔残

  2005年5月3日,17岁的某县某中学高一学生蒋X因患慢性乙型肝炎到某县人民医院传染科住院治疗。当年5月13日,蒋去上厕所,因该楼层厕所外间的地上留有油污和水渍,蒋一不留神,摔倒在地,当即昏迷。其亲属赶到现场进行了录像。

  经诊断,蒋X被摔成重度­脑损伤,在该院治疗近4个月后出院。几个月后,蒋又被送到该院进行­骨修补术,并到重庆等地治疗,但还是落下了终身残疾,且精神失常,成绩在学校一直名列前茅的他不得不辍学。其间,该医院共垫支医疗费10余万元。

  去年6月19日,经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蒋X的精神障碍系脑外伤所致,被评定为二级伤残。为此,蒋父多次找医院协商赔偿事宜,但院方只同意赔偿十几万元。

  起诉:索赔80余万

  去年8月,蒋X一纸诉状将某县人民医院告上法院,要求院方赔偿各种损失80余万元。庭审中,现场录像、目击证人均证实,医院厕所外间地面肮脏,有剩菜、剩饭、油污、水渍,且无防滑垫,极易使人滑倒,蒋X就是因地板湿滑而摔倒。

  原告代理律师唐隆茂认为,医院没有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厕所外间地板湿滑,导致患者蒋X摔伤致残,并因此产生了巨额的续治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及相关规定,医院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被告某县人民医院辩称,医院厕所及一切建筑物属验收合格,使用多年,且有专职人员负责,其卫生环境条件不存在不安全因素,原告摔伤系意外事故,被告主观上无过错,客观上没有侵权行为,所以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同时要求重新鉴定。

  判决:医院赔偿50万

  日前,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被告关于重新鉴定的申请不符合《证据规定》第28条的规定,不予准许,判令其负担蒋X的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前三年的续治费、诉讼费等共计509999.1元。

  因原被告双方均对判赔金额持有异议,双方均已向省高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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