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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妇死在手术台,医院赔偿3万多!

2012-12-26 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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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国徐州网都市晨报讯(记者徐海滨通讯员刘秋苏)一产妇死在医院手术台上,其家人将病历抢走,医方任由其家人拉走尸体并火化,导致无法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近日,丰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患方医方皆有过错,各承担50%的责任,依法判令医院赔偿患方医疗费等损

中国徐州网—都市晨报讯(记者 徐海滨 通讯员 刘秋苏)一产妇死在医院手术台上,其家人将病历抢走,医方任由其家人拉走尸体并火化,导致无法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近日,丰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患方医方皆有过错,各承担50%的责任,依法判令医院赔偿患方医疗费等损失共3.2万余元。

  2007年9月15日下午,杜女因妊娠待产入住医院,当晚8时许顺产一女婴,而后出现牙关紧闭、神志丧失、口唇发绀症状,医院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手术抢救,但抢救无效,杜女于次日凌晨6时死在手术台上。杜女家人得知后,感到病历材料放在医院不放心,便从医生手里将病历抢走,并拉走尸体火化。患方要求医院赔偿未果,遂起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应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医疗事故无法进行技术鉴定,对此医患双方都有责任。医疗诉讼应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但因赔偿权利人的原因导致医疗机构举证困难的,将由赔偿权利人对医疗机构在医疗活动具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医院不按规定将遗体移放太平间,而任由患者家属将尸体拉走火化,导致无法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亦有相应过错,故判患方与医院各承担5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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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在问
产妇在医院待产,夜晚胸闷没有得到医生及时治疗,孕妇和孩子死亡,院方要求私了赔偿17万元,合法吗?
一、看是否属于医疗事故,,我们需要看全部病历,请及时将病历邮寄到我们医疗纠纷事务部,我们医疗纠纷事务部会对医疗机构的诊疗护理等行为进行全面审查,看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才承担责任,我们会依法维护你的合法权益。我们全面审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护理活动中,是否有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过失行为,因为违反上述规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才属于医疗事故。 二、处理医疗纠纷程序,1、将所有病历(包括但不限于一日清单/费用详情单,诊断证明,住院证,出院证、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危(重)通知书、医嘱单、辅助检查报告单、体温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资料等)医疗实物、监控等等予以封存,并加盖医院印章;2、鉴定可以共同委托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也可以起诉之后作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三、无论司法鉴定还是医疗事故鉴定, 两种鉴定异途同归,医疗事故鉴定由当地医学会作,不服可向上一级医学会申请重新鉴定,结果以上一级医学会的为准。医疗过错鉴定不是这样的,医疗过错鉴定是由司法鉴定机构作的。不服的话,可申请重新鉴定,但没上级鉴定机构一说。无论哪种鉴定,鉴定机构以及医疗机构都不会主动给你提出医疗机构的过错,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全面审查病历后,会给你一个客观公正的书面回复。 四、损害赔偿,医疗机构有过错的,依据过错程度,赔偿以下项目但未必是以下全部赔偿项目: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法律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五、诉讼时效是一年或者两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损害之日起计算。 六、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行政处分行政处罚,严重的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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